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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0.06.15【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農牧字第7103202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農牧字第0050524A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牧字第90004019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40043029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及全文14條;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3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輸入登記證新證每張收費二千元,補發或換發每張收費一千元。

第4條


  一般營養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粗蛋白質:一千二百元
  二、粗脂肪:一千二百元
  三、粗纖維:一千四百元
  四、粗灰分:七百元
  五、水分:五百元
  六、鹽酸不溶物:一千二百元

第5條


  礦物質、無機鹽類及有機鹽類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鐵:一千四百元
  二、錳:一千四百元
  三、銅:一千四百元
  四、鉛:一千四百元
  五、砷:一千六百元
  六、汞:一千六百元
  七、鉻:一千四百元
  八、鎘:一千四百元
  九、鈣:一千四百元
  一○、磷:一千四百元
  一一、鋅:一千四百元
  一二、鎂:一千四百元
  一三、鈉:一千四百元
  一四、鉀:一千四百元
  一五、鈷:一千四百元
  一六、硒:一千四百元

第6條


  維生素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維生素A:二千元
  二、維生素B1:二千元
  三、維生素B2:二千元
  四、維生素B6:二千五百元
  五、維生素D:二千元
  六、維生素E:二千元
  七、菸鹼酸:一千六百元
  八、泛酸鈣:二千五百元
  九、氯化膽鹼:一千六百元

第7條


  酵素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澱粉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二、蛋白質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三、脂肪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四、纖維分解酵素:二千三百元
  五、木聚糖酵素:二千三百元
  六、葡聚糖酵素:二千三百元
  七、尿素活潑度:八百元

第8條


  胺基酸成分檢驗分析,每種收費一千二百元(試驗六種以上以七千二百元計收)

第9條


  其他成分檢驗分析,每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含鹽分:一千二百元
  二、總糖分:一千二百元
  三、碳水化合物:四千五百元
  四、可消化蛋白質:一千六百元
  五、澱粉:一千四百元
  六、黴菌毒素:三千元
  七、乳脂肪:一千二百元
  八、乳酸菌:二千三百元
  九、其他:依動物用藥品檢驗費收費標準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試驗費費額表收費。
  前項第三款之檢驗分析,如已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收費者,不再收費。

第10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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