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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7.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9044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95056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9003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除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90146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附表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90072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附表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90051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原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319011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第二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附表

第3條


﹝1﹞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附表編號D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納檢驗費及封緘費。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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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110年3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附表。
第3條

﹝1﹞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附表C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收檢驗費、封緘費及旅運費。
第4條

﹝1﹞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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