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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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0.05.1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3038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名稱: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200143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200144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除第4條條文之附表「項目六檢驗費編號I007、I024至I028、I030及I048至I18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申請查驗之產品,其查驗規費,依本標準之規定。
﹝1﹞ 本標準所稱查驗規費,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指查驗機關審查申請查驗產品之費用。
二、臨場費:指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或核對輸入產品品名、規格、包裝等,並檢查外觀、性狀及標示等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指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於非正常上班時間,申請一般食品產品之取樣、結案放行作業或申請生鮮機放產品取樣作業,須派員執行所需加收之費用。
四、通知書費: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等之補發、換發、加發或變更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可歸責之事由,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之費用。
六、檢驗費:指產品以實驗室方法進行複驗或逐批查驗檢驗之費用。
﹝1﹞ 前條各款收費數額,如附表。
﹝2﹞ 前項附表項目六檢驗費編號I007、I024至I028、I030及I048至I18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1﹞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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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發布條文:::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應申請查驗之產品,其查驗規費,依本標準之規定。
﹝1﹞ 本標準所稱查驗規費,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指查驗機關審查申請查驗產品之費用。
二、臨場費:指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或核對輸入產品品名、規格、包裝等,並檢查外觀、性狀及標示等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指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申請延長查驗作業之費用。
四、通知書費: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等之補發、換發、加發或變更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可歸責之事由,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之費用。
六、檢驗費:指產品以實驗室方法進行複驗或逐批查驗檢驗之費用。
﹝1﹞ 前條各款收費數額,如附表。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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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5.1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審查費:指查驗機關審查申請查驗產品之費用。
二、臨場費:指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或核對輸入產品品名、規格、包裝等,並檢查外觀、性狀及標示等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指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於非正常上班時間,申請一般食品產品之取樣、結案放行作業或申請生鮮機放產品取樣作業,須派員執行所需加收之費用。
四、通知書費: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等之補發、換發、加發或變更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可歸責之事由,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之費用。
六、檢驗費:指產品以實驗室方法進行複驗或逐批查驗檢驗之費用。
第4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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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審查費:指查驗機關審查申請查驗產品之費用。
二、臨場費:指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或核對輸入產品品名、規格、包裝等,並檢查外觀、性狀及標示等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指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申請延長查驗作業之費用。
四、通知書費: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等之補發、換發、加發或變更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可歸責之事由,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之費用。
六、檢驗費:指產品以實驗室方法進行複驗或逐批查驗檢驗之費用。
第4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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