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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7.10.03【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1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300426號令修正發布第1468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24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除第4條第1項第4款第8目及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8目及第4款、第6條第1項第3款第8目及第4款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追溯追蹤系統,指食品業者於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供應過程之各個環節,經由標記得以追溯產品供應來源或追蹤產品流向,建立其資訊及管理之措施。

第4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
  一、原材料來源資訊:
  (一)原材料供應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原材料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原材料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六)收貨日期。
  (七)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產品資訊:
  (一)產品製造廠商。
  (二)產品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三)產品名稱。
  (四)主副原料。
  (五)食品添加物。
  (六)包裝容器。
  (七)儲運條件。
  (八)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九)有效日期及製造日期。
  三、標記識別:包含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四、產品流向資訊:
  (一)產品運送之物流業者其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三)產品名稱。
  (四)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五)批號。
  (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七)交貨日期。
  (八)回收、銷貨退回與不良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原因及其處理措施;回收、銷貨退回產品之返貨者,其名稱及地址。
  五、庫存原材料及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
  六、報廢(含逾有效日期)原材料與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處理措施及發生原因。
  七、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錄。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製造廠商與第二目國內負責廠商,若為相同者可擇一記錄。
  第一項第四款第八目及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5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輸入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
  一、產品資訊:
  (一)產品中、英(外)文名稱。
  (二)主副原料。
  (三)食品添加物。
  (四)包裝容器。
  (五)儲運條件。
  (六)報驗義務人名稱之統一編號、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七)國外出口廠商及製造(屠宰或產品國外負責)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八)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九)批號。
  (十)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十一)海關放行日期。
  (十二)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號碼。
  (十三)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標記識別:包含產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三、產品流向資訊:
  (一)產品運送之物流業者其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三)產品名稱。
  (四)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五)批號。
  (六)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及流向之日期或資訊。
  (七)交貨日期。
  (八)回收、銷貨退回與不良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原因及其處理措施;回收、銷貨退回產品之返貨者,其名稱及地址。
  四、庫存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
  五、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處理措施及發生原因。
  六、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錄。
  前項第一款第六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產品之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及第四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6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販賣、輸出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
  一、產品資訊:
  (一)產品供應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產品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六)收貨日期。
  (七)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標記識別:產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三、產品流向資訊:
  (一)產品運送之物流業者其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三)產品名稱。
  (四)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五)批號。
  (六)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及流向之日期或資訊。
  (七)交貨日期。
  (八)回收、銷貨退回與不良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原因及其處理措施;回收、銷貨退回產品之返貨者,其名稱及地址。
  四、庫存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
  五、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處理措施及發生原因。
  六、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錄。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產品之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及第四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7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包裝業務時,應符合第四條規定。其原料進行組合後未改變原包裝型態者,則應符合前條規定。

第8條


  食品業者對第四條至第六條管理項目,應詳實記錄。
  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保存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至少五年。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追溯追蹤系統紀錄,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0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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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05年6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追溯追蹤系統,指食品業者於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供應過程之各個環節,經由標記得以追溯產品供應來源或追蹤產品流向,建立其資訊及管理之措施。
第4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
  一、原材料資訊:
  (一)原材料供應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原材料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原材料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六)收貨日期。
  (七)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產品資訊:
  (一)產品名稱。
  (二)主副原料。
  (三)食品添加物。
  (四)包裝容器。
  (五)儲運條件。
  (六)製造廠商。
  (七)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八)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九)有效日期及製造日期。
  三、標記識別:包含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四、產品流向資訊:
  (一)產品運送之物流業者其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三)產品名稱。
  (四)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五)批號。
  (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七)交貨日期。
  五、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內部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錄。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七目及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製造廠商與第七目國內負責廠商,若為相同者可擇一記錄。

   --105年6月8日修正前條文--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其管理項目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一、產品資訊:
  (一)產品名稱。
  (二)主副原料。
  (三)食品添加物。
  (四)包裝容器。
  (五)儲運條件。
  (六)製造廠商。
  (七)國內負責廠商。
  (八)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九)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二、標記識別:包含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三、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商號或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產品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六)收貨日期。
  (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四、產品流向資訊:
  (一)物流業者及下游廠商(商號或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產品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六)交貨日期。
  五、其他與產品相關之內部追溯追蹤資訊。
第5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輸入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
  一、產品資訊:
  (一)產品中、英(外)文名稱。
  (二)主副原料。
  (三)食品添加物。
  (四)包裝容器。
  (五)儲運條件。
  (六)報驗義務人名稱之統一編號、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七)國外出口廠商及製造(屠宰或產品國外負責)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八)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九)批號。
  (十)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十一)海關放行日期。
  (十二)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申請書號碼。
  (十三)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標記識別:包含產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三、產品流向資訊:
  (一)產品運送之物流業者其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三)產品名稱。
  (四)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五)批號。
  (六)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及流向之日期或資訊。
  (七)交貨日期。
  四、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內部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錄。
  前項第一款第六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產品之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105年6月8日修正前條文--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輸入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其管理項目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一、產品資訊:
  (一)產品中、英(外)文名稱。
  (二)主副原料。
  (三)食品添加物。
  (四)包裝容器。
  (五)儲運條件。
  (六)報驗義務人名稱。
  (七)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八)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九)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號碼。
  二、標記識別:包含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三、供應商資訊:
  (一)出口廠商、製造(屠宰)廠商(商號、公司名稱或代號、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產品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六)收貨日期。
  (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四、產品流向資訊:
  (一)物流業者及下游廠商(商號或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產品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六)交貨日期。
  五、其他與產品相關之內部追溯追蹤資訊。
第6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販賣、輸出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至少應包含下列各管理項目:
  一、產品資訊:
  (一)產品供應商之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產品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之日期或資訊。
  (六)收貨日期。
  (七)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標記識別:產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批號、文字、圖像等。
  三、產品流向資訊:
  (一)產品運送之物流業者其名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二)非屬自然人之直接產品買受者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其為食品業者,並應包含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三)產品名稱。
  (四)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五)批號。
  (六)有效日期、製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識該產品來源及流向之日期或資訊。
  (七)交貨日期。
  四、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內部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錄。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產品之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105年6月8日修正前條文--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販賣、輸出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其管理項目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一、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商號或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產品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六)收貨日期。
  (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二、產品流向資訊:
  (一)物流業者及下游廠商(商號或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二)產品名稱。
  (三)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四)批號。
  (五)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六)交貨日期。
第7條

  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包裝業務時,應符合第四條定。其原料進行組合後未改變原包裝型態者,則應符合前條規定。
第8條

  食品業者對第四條至第六條管理項目,應詳實記錄。
  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保存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至少五年。

   --105年6月8日修正前條文--


  食品業者對第四條至第六條管理項目,應詳實記錄。
  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保存完整食品追溯追蹤憑證、文件等紀錄至有效日期後六個月。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追溯追蹤系統紀錄,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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