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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2.07.13【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五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218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86)考台組壹一字第034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名稱:題庫設置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529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300094471號令修正發布第3、4、12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07863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原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645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16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種國家考試,典試委員會得視考試性質需要,決議使用題庫試題或另行命擬試題。

第3條


﹝1﹞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或更新,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成立各科目題庫小組為之。

第4條


﹝1﹞各科目題庫小組置科目召集人一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並得視需要增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2﹞題庫試題更新時,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之改聘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3﹞題庫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

第5條


﹝1﹞題庫小組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總召集人:
  (一)綜理題庫小組有關事項。
  (二)主持題庫小組會議。
  (三)參與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五)有關題庫之諮詢與建議事項。
  二、副總召集人:
  (一)襄助總召集人。
  (二)督導各科目題庫建置工作進度。
  (三)參與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三、科目召集人:
  (一)主持本科目題庫建置計畫之設計、協調、統合事項。
  (二)主持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三)推薦本科目題庫小組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參考名單。
  (四)主持、分配及參與本科目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五)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四、命題委員:
  (一)出席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命題事項。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五、審查委員:
  (一)出席本科目題庫小組會議。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審查事項。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四)得視科目需要,兼任本科目題庫試題命題事項。

第6條


﹝1﹞各種考試使用題庫試題之科目,其題庫試題數量,測驗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三倍;申論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四倍。
﹝2﹞各科目題庫建置,對於考選部已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應參照命題及審查;考選部未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由題庫小組委員衡酌所欲測量之知能,訂定命題範圍及命題來源,據以辦理命題、審查作業。
﹝3﹞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題庫試題均應註明來源出處。

   --112年7月13日修正前條文--


﹝1﹞各種考試使用題庫試題之科目,其題庫試題數量,測驗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三倍;申論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六倍。
﹝2﹞各科目題庫建置,對於考選部已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應參照命題及審查;考選部未公布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者,由題庫小組委員衡酌所欲測量之知能,訂定命題範圍及命題來源,據以辦理命題、審查作業。
﹝3﹞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題庫試題均應註明來源出處。

第7條


﹝1﹞考選部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得公開徵求、交換、購置國內外試題,供命擬、審查或更新題庫試題之參考。
﹝2﹞各種國家考試未獲選用之非題庫試題,得經審查後納入題庫。

第8條


﹝1﹞題庫試題之審查,應於考選部指定之場所辦理。
﹝2﹞科目性質特殊者,得採入闈方式辦理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工作。入闈命題、審查所需各種參考書籍及設備,由考選部供應。入闈期間有關闈場安全及管理,準用闈場相關規定辦理。
﹝3﹞題庫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度、答案、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等各項為之。
﹝4﹞經審查淘汰之試題,應簽准後予以銷毀。

第9條


﹝1﹞題庫試題應設定用途、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單元及難易度等屬性,並視實際需要,依科目編製成套,或依單元編號保管。
﹝2﹞題庫依科目編製成套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長,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選之。
﹝3﹞題庫依單元編號保管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予以調整,其調整處應簽章。
﹝4﹞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應抽選難易度相當之第二套試題,以備偶發事件發生時使用。

第10條


﹝1﹞題庫試題經拆封或使用後,應登記拆封或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
﹝2﹞前項經拆封後而未使用之試題,應再經審查方得使用。
﹝3﹞各類經使用後之測驗式試題,題庫小組委員得就其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審查後擇優納入題庫。

第11條


﹝1﹞題庫庫房應設置自動錄影監視器,並採門禁安全系統管制人員進出,進出庫房人員及時間應予以記錄。
﹝2﹞建置題庫試題之安全管制作業情形應記錄備查。

第12條


﹝1﹞題庫試題以三年更新一次為原則。但遇有應試科目內容更易或試題存量不足時,應隨時整編增補之。

第13條


﹝1﹞參與題庫試題命擬、審查或更新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或該科目有關之考試時,均應主動以書面告知考選部。
﹝2﹞題庫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3﹞題庫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第14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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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1﹞各種國家考試,典(主)試委員會得視考試性質需要,決議使用題庫試題或另行命擬試題。
第3條

﹝1﹞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或更新,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主)試委員資格者成立題庫小組為之,並得視需要設常設題庫小組。
第4條

﹝1﹞各科目題庫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各科目之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均不得少於三人。
﹝2﹞各常設題庫小組,視需要分別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科目召集人每科目一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改聘時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3﹞前二項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
﹝4﹞常設題庫小組成員之職責如下:
  一、總召集人:
  (一)綜理常設題庫小組有關事項。
  (二)主持常設題庫小組會議。
  (三)參與常設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或審查。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五)有關題庫之諮詢與建議事項。
  二、副總召集人:
  (一)襄助總召集人。
  (二)督導各科目題庫建置工作進度。
  (三)參與常設題庫小組試題之命題或審查。
  (四)有關題庫試題疑義之諮詢事項。
  三、科目召集人:
  (一)主持本科目題庫建置計畫之設計、協調、統合事項。
  (二)主持本科目常設題庫小組會議。
  (三)擬提本科目常設題庫小組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參考名單。
  (四)主持、分配或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五)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四、命題委員:
  (一)出席本科目常設題庫小組會議。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之命題。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五、審查委員:
  (一)出席本科目常設題庫小組會議。
  (二)擔任本科目題庫試題之審查。
  (三)研提本科目題庫試題疑義之處理意見。
﹝5﹞各科目題庫小組成員之職責,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第5條

﹝1﹞各科目題庫試題之數量,申論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十倍;測驗式試題應不低於每次考試需用題數之五倍。
﹝2﹞各科目題庫用途及其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範圍、單元之擬定由各組命題委員或會同審查委員商定之。
﹝3﹞命題委員命題時,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
﹝4﹞題庫試題均應註明來源出處。
第6條

﹝1﹞考選部得邀請各職業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學術研究機構、職業公會、專業團體推薦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提供試題,或自行蒐集有關資料,供命擬、審查或更新題庫試題之參考。
﹝2﹞提供試題人員提供試題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7條

﹝1﹞題庫試題之審查,應於考選部指定之場所辦理。
﹝2﹞科目性質特殊者,得採入闈方式辦理題庫試題之命題、審查工作。入闈命題、審查所需各種參考書籍及設備,由考選部供應。入闈期間有關闈場安全及管理,依闈場相關規定辦理。
﹝3﹞題庫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答案等各項為之。
﹝4﹞經審查淘汰之試題,應予銷毀。
第8條

﹝1﹞題庫試題應依科目編製成套,或依單元編號保管。
﹝2﹞以電腦儲存題庫試題時,應就題庫用途、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單元及難易度等設定為屬性,供抽審試題之參據。
﹝3﹞題庫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主)試委員長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主)試委員抽審之;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予以調整,其調整處應簽章。
﹝4﹞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應抽選難易度相當之第二套試題,以備偶發事件發生時使用。

   --100年9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題庫試題應依科目編製成套,或依單元編號保管。
﹝2﹞以電腦儲存題庫試題時,應就題庫用途、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單元及難易度等設定為屬性,供抽審試題之參據。
﹝3﹞題庫試題之使用,應於考試前,由各該考試之典(主)試委員長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主)試委員抽審之;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予以調整,其調整處應簽章。
﹝4﹞各種檢覈筆試及檢定考試使用題庫試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9條

﹝1﹞題庫試題經拆封或使用後,應登記拆封或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
﹝2﹞前項經拆封後而未使用之試題,應再經審查方得使用。
﹝3﹞各類經使用後之測驗式試題,考選部得遴聘學者專家就其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專案審議後擇優納入題庫。
第10條

﹝1﹞題庫庫房採電腦刷卡管制方式,並設置自動錄影監視器。進出庫房應刷卡並於電腦登錄進出庫房人員及其事由、時間。
﹝2﹞以電腦處理題庫試題時,應將安全管制作業情形記錄備查。
第11條

﹝1﹞題庫試題以三年更新一次為原則,但遇有考試科目內容更易或試題存量不足時,應隨時整編增補之。
第12條

﹝1﹞參與題庫試題命擬、審查或更新者,於報名參加該科目有關之考試時,應依典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主動以書面告知考選部。
﹝2﹞題庫小組與常設題庫小組之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召集人或科目召集人、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3﹞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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