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11.05.12【發布機關】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國防部(56)規成字第10145號令、內政部(56)台內役字第255178號令、教育部(56)台軍字第21817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九月六日行政院(58)台防字第7249號令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國防部(58)符澤字第2992號令、內政部(58)台內役字第339202號令、教育部(58)台軍字第21214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院(59)台防字第4469號令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國防部(59)崇法字第2314號令、內政部(59)台內役字第377950號令、教育部(59)台軍字第16502號令會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60)台防字第3225號令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四日國防部(60)藍本字第1431號令、內政部(60)台內役字第419537號令、教育部(60)台軍字第10538號令會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60)台防字第12660號令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國防部(61)典試字第0612號令、內政部(61)台內役字第458981號令、教育部(61)台軍字第42470號令會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62)台防字第0541號令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五日國防部(62)經撰字第0674號令、內政部(62)台內役字第519201號令、教育部(62)台軍字第5808號令會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65)台防字第4959號令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國防部(65)金銓字第2260號令、內政部(65)台內役字第691942號令、教育部(65)台軍字第18435號令會令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77)台防字第1497號函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國防部(77)恕惻字第1067號令、內政部(77)台內役字第571605號令、教育部(77)台軍字第08227號令會令修正發布
9‧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國防部(84)鐸錮字第4218號令、內政部(84)台內役字第8477616號令、教育部(84)軍字第02770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1條
10‧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17157號令、內政部(88)台內中役字第8880505號令、教育部(88)台軍字第88127761號令修正發布第6、16條條文(名稱: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1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001507號令、內政部(90)台內役字第9079575號令、教育部(90)台軍字第901335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1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000438號令、內政部(91)台內役字第0910080347號令、教育部(91)台軍字第9102527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1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805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50113441B號令、教育部台軍字第0950109494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1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80000221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808302311號令、教育部台軍(二)字第0980045646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18條條文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0448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108303081號令、教育部臺軍(三)字第1010098658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5691618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管轄
1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444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20831169A號令、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020057551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1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206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30830327A號號令、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030100064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12161824條條文
1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208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70830456A號令、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070156704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00195019號公告第3條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9條第17條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1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18940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11001103號令、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110031132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12條條文

回頁首〉〉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兵役法第九條所定人員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選訓及服役,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2﹞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於服現役時區分如下: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服現役者,為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志願服一定期間之現役者,為志願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

第3條


﹝1﹞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111年5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102年5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101年5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95年9月8日修正前條文--


﹝1﹞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各軍總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第4條


﹝1﹞前條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行之。

第5條


﹝1﹞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依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但志願役預備軍官、志願役預備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考選,得由第三條受委任機關依國防部核定之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
﹝2﹞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國防部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3﹞考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三十日前公告。

   --101年5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依考選計畫組成考選委員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但志願役預備軍官、志願役預備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考選,得由委任機關依國防部核定之考選計畫組成考選委員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
﹝2﹞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得依實需要合併辦理。
﹝3﹞考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三十天前公告。

第6條


﹝1﹞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2﹞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會決議公告,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101年5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2﹞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委員會決議公告,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委任之機關、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7條


﹝1﹞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取得博士學位,志願參加預備軍官考選,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取得錄取資格。

第8條


﹝1﹞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由國防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學校(以下簡稱教育機構)擬訂教育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自行辦理或再委任所屬單位辦理(以下簡稱施教單位)。

第9條


﹝1﹞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依考選會所送錄取名冊,分配入學日期及施教單位,於報到入學十五日前送達入學通知。

   --101年5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國防部或委任機關依考選委員會所送錄取名冊,分配入學日期及施教單位,於報到入學十五日前送達入學通知。

第10條


﹝1﹞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錄取者,應於接到入學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施教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撤銷錄取資格。
﹝2﹞前項施教單位應於入學報到後十日內,將報到情形及未報到人員名冊陳送教育機構轉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資料移轉。

   --103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1﹞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錄取者,應於接到入學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施教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取銷錄取資格。
﹝2﹞前項施教單位應於入學報到後十日內,將報到情形及未報到人員名冊陳送教育機構轉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資料移轉。
﹝3﹞本辦法修正前保留預備軍官名額者,仍依原規定繼續保留名額。由國防部列冊專案列管,至原因消滅時,得依志願申請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基礎教育。

第11條


﹝1﹞接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間之管理、考核、薪給、保險、撫卹,按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1﹞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經公告錄取或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
  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
  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成績不合格。
  六、申請退學。
  七、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
﹝2﹞前項之退學,由編階上校以上施教單位主官核定。

   --111年5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經公告錄取或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但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
  二、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五、成績不合格。
  六、申請退學。
  七、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
﹝2﹞前項之退學,由編階上校以上施教單位主官核定。

   --107年10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經公告錄取或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
  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
  三、成績不合格。
  四、申請退學。
  五、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
﹝2﹞前項之退學,由編階上校以上施教單位主官核定。

   --103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1﹞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及取銷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
  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者。
  二、受基礎教育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
  三、教育期間成績不合格者。
  四、申請退學者。
  五、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者。
﹝2﹞前項之退學,由編階上校以上施教單位主官核定,並發給退學通知書。

第13條


﹝1﹞施教單位對前條退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三、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自核定退學之日起按原階級服役。

第14條


﹝1﹞施教單位應將退學人員所有資料,裝入兵籍資料袋內,按兵籍規則之規定轉移,並複製一份備查。

第15條


﹝1﹞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教育機構發給結業證書。

第16條


﹝1﹞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2﹞志願役預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服現役之役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於考選簡章明定之。
﹝3﹞義務役預備軍官及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但曾接受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者,得申請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4﹞前項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103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1﹞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2﹞志願役預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服現役之役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於考選簡章明定之。
﹝3﹞義務役預備軍官及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但曾接受大專集訓結訓、軍訓課程者,得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4﹞前項大專集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大專集訓結訓證明書所載實訓時間為準。
﹝5﹞軍訓課程折算之役期,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辦理。

   --101年5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2﹞志願役預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服現役之役期,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所定,於考選簡章明定之。
﹝3﹞義務役預備軍官及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但曾接受大專集訓結訓、軍訓課程者,得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4﹞前項大專集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大專集訓結訓證明書所載實訓時間為準。軍訓課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98年4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2﹞志願役預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服現役之役期,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所定,於考選簡章明定之。
﹝3﹞義務役預備軍官及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十個月,但曾接受大專集訓結訓、軍訓課程者,得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4﹞前項大專集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大專集訓結訓證明書所載實訓時間為準。軍訓課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17條


﹝1﹞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經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核定,自核定生效之日起,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但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之役期與已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役期合併計算,不得少於三年。

   --101年5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經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委任機關核定,自核定生效之日起,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但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之役期與已服義務役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役期合併計算,不得少於三年。

第18條


﹝1﹞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與公務機關委請軍事學校代訓之公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經核定後,免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以少尉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
﹝2﹞前項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103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1﹞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志願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免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以少尉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連同軍事學校入伍教育時間,及曾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合計為一年。
﹝2﹞前項軍事學校入伍教育時間,按日計算。軍訓課程折算之役期,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辦理。

   --101年5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志願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免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以少尉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連同軍事學校入伍教育時間,及曾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合計為一年。
﹝2﹞前項軍事學校入伍教育時間,按日計算。軍訓課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98年4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志願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免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以少尉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連同軍事學校入伍教育時間,及曾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合計為一年十個月。
﹝2﹞前項軍事學校入伍教育時間,按日計算。軍訓課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19條


﹝1﹞國防部為發展國防工業需要,得甄選與國防工業有關之大學校院研究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備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資格,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於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訓儲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並分配至與國防工業有關之機構服務四年。
﹝2﹞前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人員,未能履行服務年限者,依法臨時召集入營予以任官,並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現役。
﹝3﹞第一項所稱大學院校,係指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

第20條


﹝1﹞前項所稱國防工業有關之機關(構)如下:
  一、國防部所屬機關或軍需生產機構。
  二、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劃或軍需生產計劃之大學院校、研究單位或公、民營機關(構)。
﹝2﹞前項國防工業有關機關(構)之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審定之。

第21條


﹝1﹞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甄選作業要點,由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22條


﹝1﹞基於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需要,得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兵役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甄選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於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訓儲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
﹝2﹞前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人員,自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三年內未能分發任警察官或分發後未能履行內政部規定之服務年限者,依法臨時召集入營予以任官,並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現役。

第23條


﹝1﹞前條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應受之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辦理。

第24條


﹝1﹞依第十二條規定撤銷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資格,依法應徵服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者,其曾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
﹝2﹞前項基礎教育時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退學通知書所載實受教育時間為準。

   --103年8月6日修正前條文--


﹝1﹞依第十二條規定取銷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資格,依法應徵服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者,其曾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
﹝2﹞前項基礎教育時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退學通知書所載實受教育時間為準。

第25條


﹝1﹞辦理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選訓所需經費編列權責如下:
  一、服現役之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有關機關按其應辦事項編列。
  二、第十九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分別編列。
  三、第二十二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編列。

第26條


﹝1﹞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及作業規定,由國防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2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