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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

【發布日期】107.06.2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青部字第1030000094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青部字第1070000035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指中國青年救國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及學苑設置之住宿設施。

第4條


  本設施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下列特定對象住宿:
  一、持有在學證明文件之學生。
  二、年齡未滿四十歲之社會青年。
  三、參加由政府機關、學校、非營利法人辦理有關公益、教育、服務、學習、健康及文化等活動之人員。
  四、持有中國青年救國團發給證明文件之員工及志工。
  五、第一款學生或第二款社會青年,隨同之師長及親屬;其人數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第5條


  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及設備檢查。
  二、重大災害發生後,辦理緊急檢查,其有損壞者,應立即維護補強。
  三、建築物之修繕維護、修繕保養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作業。進行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作業,其使用之方法及材料,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之標準及進行施作。
  四、高壓電力設備、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之操作,應委由專業機構或人員維護管理。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定期維護、檢驗水質及記錄;另蓄水池及水塔應定期清潔維護。
  六、提供餐飲服務,其相關服務人員、場地及設施管理,應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火險、第三人責任險等產物保險;其投保對象、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八、定期進行安全檢測並作成紀錄備查。
  九、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在不影響建築安全結構原則下,應符合性別平等及相關安全規定。

第6條


  本部應定期或不定期就本設施安全維護及管理等相關事項進行查核,作成紀錄備查,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7條


  中國青年救國團就本設施應依本辦法另訂定管理及安全維護規定;其安全維護事項應包括緊急應變事故處理、防災救難任務編組等相關事宜,並報本部核定。

第8條


  中國青年救國團應就本設施之從業人員定期辦理性別主流化、消防安全、緊急事故演練等培訓課程,並報本部備查。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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