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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電業供電電壓週率標準

【發布日期】106.06.1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經濟部(58)台國營字第26013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經濟部(72)經工字第45369號令修正名稱及內容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6046026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電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電業供電之電壓及週率,均應依照本標準規定,但在本標準發布前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3條


  直流電之電壓,應以線路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電壓定為二百二十及四百四十伏兩種。

第4條


  交流電之週率,定為六十赫,其相數定為單相及三相兩種。

第5條


  交流電之電壓,應以各輸電線或配電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各級伏數規定如左:
  一、一百一十單相二線
  二、一百一十及二百二十單相三線
  三、二百二十單相二線及三相三線
  四、二百二十及三百八十三相四線
  五、三百八十三相三線
  六、三千三百三相三線
  七、五千七百三相三線
  八、一萬一千四百三相三線
  九、二萬二千八百三相三線
  一○、三萬四千五百三相三線
  一一、六萬九千三相三線
  一二、一十六萬一千三相三線
  一三、三十四萬五千三相三線
  一四、七十六萬五千三相三線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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