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6.06.12【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經濟部(58)台國營字第26013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經濟部(72)經工字第45369號令修正名稱及內容
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6046026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依電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電業供電之電壓及週率,均應依照本標準規定,但在本標準發布前設置者,不在此限。
直流電之電壓,應以線路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電壓定為二百二十及四百四十伏兩種。
交流電之週率,定為六十赫,其相數定為單相及三相兩種。
交流電之電壓,應以各輸電線或配電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各級伏數規定如左:
一、一百一十單相二線
二、一百一十及二百二十單相三線
三、二百二十單相二線及三相三線
四、二百二十及三百八十三相四線
五、三百八十三相三線
六、三千三百三相三線
七、五千七百三相三線
八、一萬一千四百三相三線
九、二萬二千八百三相三線
一○、三萬四千五百三相三線
一一、六萬九千三相三線
一二、一十六萬一千三相三線
一三、三十四萬五千三相三線
一四、七十六萬五千三相三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廢:電業供電電壓週率標準
【發布日期】106.06.1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電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電業供電之電壓及週率,均應依照本標準規定,但在本標準發布前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3條
直流電之電壓,應以線路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電壓定為二百二十及四百四十伏兩種。
第4條
交流電之週率,定為六十赫,其相數定為單相及三相兩種。
第5條
交流電之電壓,應以各輸電線或配電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各級伏數規定如左:
一、一百一十單相二線
二、一百一十及二百二十單相三線
三、二百二十單相二線及三相三線
四、二百二十及三百八十三相四線
五、三百八十三相三線
六、三千三百三相三線
七、五千七百三相三線
八、一萬一千四百三相三線
九、二萬二千八百三相三線
一○、三萬四千五百三相三線
一一、六萬九千三相三線
一二、一十六萬一千三相三線
一三、三十四萬五千三相三線
一四、七十六萬五千三相三線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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