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6.06.15【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七月八日經濟部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八日經濟部(75)工字第00471號令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八日經濟部(77)經工字第03734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日經濟部(85)經能字第8546123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30460586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原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6046026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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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光電發電業者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除依前項規定外,其學歷條件另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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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發布條文:::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電業除小型者外,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左列表列規定之一。
【備註】 附表列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二一)第13502~13503頁)
小型電業得不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但應置專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甲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二、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乙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各級電業除置主任技術員外,並應置技術員及助理技術員,助理工程上業務。
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左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別號、出生年月日、籍貫、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照片:二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或兼任主任技術員及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發布日期】106.06.15【發布機關】經濟部【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3條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
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光電發電業者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除依前項規定外,其學歷條件另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第4條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第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第6條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定。
第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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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3條
電業除小型者外,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左列表列規定之一。
第4條
小型電業得不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但應置專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甲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二、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機械科畢業或經乙種電匠考驗及格,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第5條
各級電業除置主任技術員外,並應置技術員及助理技術員,助理工程上業務。
第6條
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左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別號、出生年月日、籍貫、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照片:二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第7條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或兼任主任技術員及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第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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