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89.07.20【發布機關】財政部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財政部(89)台財稅字第08904525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名
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本法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本法稱「電子傳輸」,指以電腦或其他連線設備,透過網路傳遞訊息。
電磁紀錄及電子傳輸申辦稅務事項適用範圍,以財政部核定實施者為限。
申辦電子稅務事項,依稅法或本法訂有期限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日當日二十四時前辦理。
依本法規定申辦電子稅務事項,其辦理或提出之方式、期間及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文件及各項效力認定,應依各該項作業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之事項,其應提出之文件如無法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提供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採人工補正方式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電子稅務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89.07.20【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本法稱「電子傳輸」,指以電腦或其他連線設備,透過網路傳遞訊息。
第3條
電磁紀錄及電子傳輸申辦稅務事項適用範圍,以財政部核定實施者為限。
第4條
申辦電子稅務事項,依稅法或本法訂有期限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日當日二十四時前辦理。
第5條
依本法規定申辦電子稅務事項,其辦理或提出之方式、期間及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文件及各項效力認定,應依各該項作業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6條
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之事項,其應提出之文件如無法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提供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採人工補正方式辦理。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