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及全文6條;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及第四十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前項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儲值款項,以扣除依本條例第十九條應繳存準備金後之餘額計算之。
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各款運用儲值款項之比率,合計不得逾百分之六十。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銀行存款,不包含專用存款帳戶。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孳息或其他收益,以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計算之。
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計提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廢: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及全文6條;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及第四十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前項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儲值款項,以扣除依本條例第十九條應繳存準備金後之餘額計算之。
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各款運用儲值款項之比率,合計不得逾百分之六十。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銀行存款,不包含專用存款帳戶。
第4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孳息或其他收益,以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計算之。
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計提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第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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