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6.04.26【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5008500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6050418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1﹞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1﹞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1﹞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1﹞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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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6.04.26【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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