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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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8.01.20【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8430001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申請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九百元。
證照費於申請時收取之。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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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8.01.20【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九百元。
第3條
證照費於申請時收取之。
第4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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