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8.01.20【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8430001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所有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九百元。

第3條


  證照費於申請時收取之。

第4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