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發布日期】104.02.26【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管字第10000125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管字第10470006021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離島地區如下:
  一、金門縣。
  二、連江縣。
  三、澎湖縣。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

第3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固定海運航線客船往返於臺灣本島與其設籍之離島間者,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票價補貼。
  前項補貼額度為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票價補貼之航線,其補貼額度高於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維持其原有補貼額度。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
  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期程。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及實施方法。
  (五)稽核方式。
  (六)預定進度。
  (七)經費來源。
  (八)辦理機關與人員。

   --104年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申請書,提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審議,併同審議結果轉請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核定。
  前項申請書應敘明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及稽核方式。

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貼。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通部核銷撥付。

第6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104年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執行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由離島建設基金支應。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