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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87.08.24【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內政部警政署(87)警署刑紀字第7416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內政部警政署(87)警署刑紀字第67444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內政部警政署(87)警署刑紀字第7897號函修正發布

【法規內容】

第1點


﹝1﹞依據: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司法院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八七)院台廳刑二字第一五七六二號函修正。

第2點


﹝1﹞應塗銷紀錄及資料之時機:
  (一)受轉介處分之執行完畢二年後。
  (二)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三年後。
  (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第3點


﹝1﹞應塗銷之紀錄及資料:
  各保存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警察機關,依其主管業務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執行、冊列治安顧慮人口、冊列輔導少年及戶口素行資料中少年紀錄及資料。

第4點


﹝1﹞受通知塗銷資料之期限:
  各保存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警察機關,於接獲少年法院(庭)通知或相關單位函轉通知後,七日內辦畢。該少年戶籍已遷往他轄者,接獲少年法院(庭)通知之警察機關,應將該項資料轉知該少年戶籍地之警察局,依規定辦理。

第5點


﹝1﹞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之權責劃分:
  (一)本署:督導各警察機關對少年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執行。
  (二)本署刑事警察局:
  1.電腦刑案資料檔內少年紀錄及相關資料之塗銷。
  2.電腦檔內治安顧慮人口中,有關少年紀錄資料之塗銷。
  (三)市、縣(市)警察局:
  1.冊列輔導少年所建立之名冊及其移送、審理、輔導等少年紀錄及相關資料之塗銷。
  2.督導並通知少年戶籍地之管轄警察分局塗銷少年紀錄及戶口素行中之資料。
  3.冊列治安顧慮人口中,有關少年紀錄及資料之塗銷。
  (四)警察分局:
  1.所轄刑事組及分駐(派出)所,建立之少年紀錄及戶口素行中資料之塗銷。
  2.冊列治安顧慮人口中,有關少年紀錄及資料之塗銷。

第6點


﹝1﹞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函文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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