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內政部(62)台內人字第514899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政部(63)台內祕字第569475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內政部(71)台內人字第122705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9)台內人字第814631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內政部(90)台內人字第90610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內政部(91)台內警字第09100757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042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157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90871454號令修正發布第4、7、8、9、11、12、14、15、18、20、21、32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9號令發布廢止
第二章 職掌 §3
第三章 權責 §26
第四章 附則 §32
﹝1﹞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1﹞ 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回索引〉〉
﹝1﹞ 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分別掌理本署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2﹞ 本署設外事警官隊,以肆應外事工作需要。
﹝3﹞ 本署設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鐵路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廠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分別掌理其組織法規之有關事項。
﹝1﹞ 行政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事項。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四、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五、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六、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公娼登記及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警棍、警銬、電氣警棒、電擊棒之管理及警械管制事項。
十一、協助取締環保犯罪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事項。
﹝1﹞ 保安組職掌如下:
一、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二、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擴大臨檢、春安工作及執行戒嚴令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督導事項。
六、義勇警察及山地義勇警察編組、訓練、管理、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人民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中央及地方各項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推行社區守望相助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業務事項。
﹝1﹞ 教育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學制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警察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警察人員進修、考察及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審核事項。
四、警察課程、教材之審核事項。
五、警察學籍之管理事項。
六、警察教師資格之審查事項。
七、警察教學方法之指導事項。
八、警察常年訓練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九、警察品德教育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警察學業成績之考核、校閱、評判、註冊、給獎事項。
十一、與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或接受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事項。
十二、警察體育及學術之倡導推進事項。
十三、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警察教育業務事項。
﹝1﹞ 戶口組職掌如下:
一、家戶訪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戶警聯繫事項。
三、戶口卡片建立、通報、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警勤區之劃分、變更、督導、管制及績優警勤區之遴選、考核等事項。
六、社區治安及社區警政事項。
七、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作業管理、稽核事項。
八、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及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作業管理、稽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戶口業務事項。
﹝1﹞ 安檢組職掌如下:
一、安檢勤(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機場、港口、貨櫃初期遭受劫持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機場禮遇案件及會晤過境旅客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四、機場公務借證、記者工作證等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五、機場管制區進出人員管制、安全查核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查獲非法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督導事項。
七、港口治安秩序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新闢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安檢特定情報、保防業務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一、國家航空保安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協調、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安檢警察業務事項。
﹝1﹞ 外事組職掌如下:
一、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之規劃、督導、聯繫事項。
八、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九、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1﹞ 民防組職掌如下:
一、民防法令之研議、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事項。
二、防情傳遞及警報發放之協調、督導事項。
三、防空疏散避難及宣傳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協調、建議事項。
六、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重大災害搶救之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民防業務事項。
﹝1﹞ 交通組職掌如下:
一、交通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講習之督導事項。
六、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事項。
七、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交通統計、記錄及通報規劃、督導事項。
十、鐵、公路橋樑隧道之巡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交通警察業務事項。
﹝1﹞ 經濟組職掌如下:
一、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協助查緝偽造新臺幣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偵辦高利貸放(重利罪)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取締濫墾林地、山坡地、濫伐林木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查緝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
﹝1﹞ 後勤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機關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訂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查、督導、執行事項。
二、警察機關警用車輛設置基準訂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督導事項。
三、警察機關之警用資訊、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事項。
四、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五、本署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六、本署廳舍、會館、眷舍之整建、土地業務及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七、警察公墓之管理事項。
八、本署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警察後勤業務事項。
﹝1﹞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署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及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署工作報告、簡報、警政工作年報。
五、本署署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署公文之文書處理程序。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署檔案管理作業。
八、本署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本署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十、本署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重要方案之追蹤、列管、考核事項。
十二、本署業務督導之規劃及列管事項。
十三、本署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十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五、逾期公文之調卷分析及簽報事項。
十六、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七、公文稽催管制及各項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八、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九、本署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二十、本署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1﹞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業務督導之規劃、考核事項。
三、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要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型塑警察優質文化、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及激勵士氣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督導事項。
七、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員警考核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員警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1﹞ 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偵防內亂、外患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四、社會治安調查之研究、規劃、指導、蒐集及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防業務事項。
﹝1﹞ 法制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法規之研究、整理、編纂事項。
二、本署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三、警察機關整理、制(訂)定法規之督導事項。
四、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五、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
﹝1﹞ 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
一、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三、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事項。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六、民意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七、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1﹞ 資訊室職掌如下:
一、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
二、警察機關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核轉事項。
三、警察機關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警察機關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事項。
五、各級警察機關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六、警察機關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1﹞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及通報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六、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擬修之提報事項。
七、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事項。
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考核事項。
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業務及航空器支援申請案之審核、調派事項。
十一、監看電視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十二、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1﹞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警察機關與駐衛警察之設置、裁併及警察員額之編組變更等規劃、督導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之核辦事項。
四、獎懲案件、請(頒)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務人員等案件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加給之規劃、核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九、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一、本署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警察人事法令之釐訂及修正事項。
十三、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照護事項。
十五、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1﹞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本署歲入、歲出單位概(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本署所屬機關歲入、歲出概(預)算之審核及彙編(轉)事項。
三、本署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所屬機關分配預算之核轉事項。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經費流用、應付歲出款與預備金動支之申請及核轉事項。
五、本署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追加(減)與變更預算之審核及編報事項。
六、本署歲入、歲出預算與各種基金之執行控制及審核。
七、本署及所屬機關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之會同監辦事項。
八、第一及第二預備金支出之審核事項。
九、本署歲入、歲出預算及各種基金之記帳憑證編製、各種帳簿登記、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本署歲入、歲出預算各項原始憑證之送審事項。
十一、本署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產物品之檢查、核對事項。
十二、本署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單位決算之審核及彙編事項。
十三、本署所屬機關會計報告之審核及預算執行與績效之查核事項。
十四、本署所屬機關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五、本署及所屬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擬訂、核轉事項。
十六、本署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派免、陞遷、訓練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會計、歲計事項。
﹝1﹞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本署公務統計方案之研(修)訂及推動事項。
二、警政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三、警政應用統計分析事項。
四、警政統計書刊之編訂、出版及分送事項。
五、警政統計圖表之設計、繪製事項。
六、警政統計調查、民意調查實施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七、警政統計資料之發布及提供事項。
八、國內外警政統計資料之蒐集、交換事項。
九、警政統計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本署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審查及公務統計之指導、稽核事項。
十一、本署所屬機關警政應用統計分析之指導事項。
十二、本署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派免、陞遷、訓練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1﹞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及受理申請查閱事項。
二、本署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核之研議及核轉事項。
三、本署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四、本署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五、本署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本署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七、本署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危害或破壞本署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九、本署及所屬機關採購之監辦會辦事項。
十、本署所屬機關政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1﹞ 外事警官隊職掌如下:
一、涉外刑事案件之偵辦事項。
二、重要外賓安全維護之執行事項。
三、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安全維護之執行事項。
四、外國人涉嫌非法活動調查及外事情報之蒐集處理事項。
五、協助非法入出境案件之調查處理。
六、外國人服務事項。
回索引〉〉
﹝1﹞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權責如下:
一、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署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察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1﹞ 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警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
﹝1﹞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警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1﹞ 警政委員、專門委員、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三、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1﹞ 組長、室、中心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1﹞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回索引〉〉
﹝1﹞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廢: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職掌 §3
第三章 權責 §26
第四章 附則 §32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第2條
回索引〉〉
第二章 職 掌
第3條
第4條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事項。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四、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五、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六、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公娼登記及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警棍、警銬、電氣警棒、電擊棒之管理及警械管制事項。
十一、協助取締環保犯罪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事項。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一、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二、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擴大臨檢、春安工作及執行戒嚴令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督導事項。
六、義勇警察及山地義勇警察編組、訓練、管理、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人民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中央及地方各項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推行社區守望相助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業務事項。
第6條
一、警察學制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警察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警察人員進修、考察及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審核事項。
四、警察課程、教材之審核事項。
五、警察學籍之管理事項。
六、警察教師資格之審查事項。
七、警察教學方法之指導事項。
八、警察常年訓練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九、警察品德教育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警察學業成績之考核、校閱、評判、註冊、給獎事項。
十一、與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或接受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事項。
十二、警察體育及學術之倡導推進事項。
十三、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警察教育業務事項。
第7條
一、家戶訪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戶警聯繫事項。
三、戶口卡片建立、通報、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警勤區之劃分、變更、督導、管制及績優警勤區之遴選、考核等事項。
六、社區治安及社區警政事項。
七、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作業管理、稽核事項。
八、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及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作業管理、稽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戶口業務事項。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8條
一、安檢勤(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機場、港口、貨櫃初期遭受劫持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機場禮遇案件及會晤過境旅客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四、機場公務借證、記者工作證等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五、機場管制區進出人員管制、安全查核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查獲非法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督導事項。
七、港口治安秩序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新闢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安檢特定情報、保防業務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一、國家航空保安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協調、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安檢警察業務事項。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9條
一、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之規劃、督導、聯繫事項。
八、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九、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一、民防法令之研議、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事項。
二、防情傳遞及警報發放之協調、督導事項。
三、防空疏散避難及宣傳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協調、建議事項。
六、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重大災害搶救之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民防業務事項。
第11條
一、交通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講習之督導事項。
六、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事項。
七、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交通統計、記錄及通報規劃、督導事項。
十、鐵、公路橋樑隧道之巡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交通警察業務事項。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12條
一、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協助查緝偽造新臺幣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偵辦高利貸放(重利罪)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取締濫墾林地、山坡地、濫伐林木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查緝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13條
一、警察機關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訂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查、督導、執行事項。
二、警察機關警用車輛設置基準訂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督導事項。
三、警察機關之警用資訊、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事項。
四、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五、本署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六、本署廳舍、會館、眷舍之整建、土地業務及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七、警察公墓之管理事項。
八、本署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警察後勤業務事項。
第14條
一、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署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及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署工作報告、簡報、警政工作年報。
五、本署署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署公文之文書處理程序。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署檔案管理作業。
八、本署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本署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十、本署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重要方案之追蹤、列管、考核事項。
十二、本署業務督導之規劃及列管事項。
十三、本署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十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五、逾期公文之調卷分析及簽報事項。
十六、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七、公文稽催管制及各項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八、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九、本署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二十、本署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15條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業務督導之規劃、考核事項。
三、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要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型塑警察優質文化、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及激勵士氣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督導事項。
七、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員警考核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員警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16條
一、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偵防內亂、外患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四、社會治安調查之研究、規劃、指導、蒐集及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防業務事項。
第17條
一、警政法規之研究、整理、編纂事項。
二、本署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三、警察機關整理、制(訂)定法規之督導事項。
四、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五、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
第18條
一、警政新聞之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有關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事項。
三、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事項。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六、民意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事項。
七、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19條
一、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
二、警察機關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核轉事項。
三、警察機關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警察機關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事項。
五、各級警察機關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六、警察機關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第20條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及通報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六、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擬修之提報事項。
七、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事項。
九、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考核事項。
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業務及航空器支援申請案之審核、調派事項。
十一、監看電視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十二、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事項。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21條
一、警察機關與駐衛警察之設置、裁併及警察員額之編組變更等規劃、督導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之核辦事項。
四、獎懲案件、請(頒)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務人員等案件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加給之規劃、核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核轉事項。
八、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九、警察人員入出境之核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一、本署及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警察人事法令之釐訂及修正事項。
十三、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照護事項。
十五、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22條
一、本署歲入、歲出單位概(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本署所屬機關歲入、歲出概(預)算之審核及彙編(轉)事項。
三、本署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所屬機關分配預算之核轉事項。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經費流用、應付歲出款與預備金動支之申請及核轉事項。
五、本署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追加(減)與變更預算之審核及編報事項。
六、本署歲入、歲出預算與各種基金之執行控制及審核。
七、本署及所屬機關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開標、比價、議價、決標之會同監辦事項。
八、第一及第二預備金支出之審核事項。
九、本署歲入、歲出預算及各種基金之記帳憑證編製、各種帳簿登記、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本署歲入、歲出預算各項原始憑證之送審事項。
十一、本署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產物品之檢查、核對事項。
十二、本署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單位決算之審核及彙編事項。
十三、本署所屬機關會計報告之審核及預算執行與績效之查核事項。
十四、本署所屬機關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五、本署及所屬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擬訂、核轉事項。
十六、本署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派免、陞遷、訓練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會計、歲計事項。
第23條
一、本署公務統計方案之研(修)訂及推動事項。
二、警政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三、警政應用統計分析事項。
四、警政統計書刊之編訂、出版及分送事項。
五、警政統計圖表之設計、繪製事項。
六、警政統計調查、民意調查實施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七、警政統計資料之發布及提供事項。
八、國內外警政統計資料之蒐集、交換事項。
九、警政統計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本署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審查及公務統計之指導、稽核事項。
十一、本署所屬機關警政應用統計分析之指導事項。
十二、本署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派免、陞遷、訓練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24條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及受理申請查閱事項。
二、本署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核之研議及核轉事項。
三、本署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四、本署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五、本署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本署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七、本署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危害或破壞本署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九、本署及所屬機關採購之監辦會辦事項。
十、本署所屬機關政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25條
一、涉外刑事案件之偵辦事項。
二、重要外賓安全維護之執行事項。
三、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安全維護之執行事項。
四、外國人涉嫌非法活動調查及外事情報之蒐集處理事項。
五、協助非法入出境案件之調查處理。
六、外國人服務事項。
回索引〉〉
第三章 權 責
第26條
一、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署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察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27條
一、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警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
第28條
一、警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29條
一、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三、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第30條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31條
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