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內政部(91)內授警字第09100755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92007613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940101260號令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950870769號令修正發布第4、7、8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9號令發布廢止
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16
第四章 附則 §24
﹝1﹞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1﹞ 本所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秘書室、督察室、機動通訊中心、微波通訊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2﹞ 本所於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南投、宜蘭、花蓮、臺東及澎湖各設分所,掌理轄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3﹞ 本所於臺北、萬盛、新竹、臺中、鳳鳴、臺南、高雄、中寮、南投、宜蘭、花蓮及臺東各設中繼臺,掌理轄內微波通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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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警察電訊網路之整體規劃、協調事項。
二、警察有線電話之管理、運用事項。
三、警察頻率及證照之申請、核配、管理事項。
四、警察電訊法規之研究、整理、編纂事項。
五、通信動員之協調、支援事項。
六、警察電訊支援警衛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警察電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八、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九、其他有關警察電訊業務事項。
﹝1﹞ 第二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警察電訊線路新架、整修、汰換工程計畫事項。
二、警察電訊交換機及附屬設備之新設、汰換事項。
三、警察電訊有線載波傳輸之規劃、新設事項。
四、受託機關、人民申請遷移警察電訊線路之代辦工程事項。
五、損害賠償警察電訊線路之代辦工程事項。
六、警察電訊管道工程計畫事項。
七、各縣、市警察局基層廳舍新(整)建,警察電訊設施配合工程計畫事項。
八、警察電訊線路申租業務事項。
九、警察電訊有線電工程物料規格之擬(修)訂與管理事項。
一○、警察電訊有線電設施維護作業之督導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警察電訊有線電業務事項。
﹝1﹞ 第三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警察電訊器材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警察電訊器材之調撥、倉儲、補給、呆廢料處理事項。
三、警察電訊器材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本所資訊作業之開發、研究發展及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察電訊器材事項。
﹝1﹞ 第四課業務職掌如下:
一、車輛設置標準訂定、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管理督導事項。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事項。
六、車輛及駕駛之調度事項。
七、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1﹞ 秘書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工作報告、簡報及重要行事曆之編撰事項。
五、各項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事項。
七、檔案管理之公文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檢調清理事項。
八、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二、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三、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四、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五、各項法制業務事項。
十六、技工、工友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七、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及員工薪津領發事項。
十八、集會場所管理及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十九、公關業務事項。
二十、心理輔導業務事項。
二十一、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之業務處理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1﹞ 督察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員工因公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審辦事項。
四、模範警察、績優員警、好人好事之甄選、表揚事項。
五、文康活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六、勤務督察、專案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違反勤務紀律及交通事故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重要警風紀案件查處及違反警風紀案件之審辦事項。
一○、風紀情報蒐集之策劃、執行事項。
一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二、員警教育輔導之陳報事項。
一三、員警陞調、考試、訓練等案件品操查核事項。
一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事項。
一五、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一六、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七、公務機密維護及洩(失)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一八、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一九、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二○、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一、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二、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聯繫事項。
二三、其他有關督察、政風、保防業務事項。
﹝1﹞ 機動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事項。
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事項。
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各項專案、演訓及重大警勤任務等所需無線電機通訊網之協調、支援、整備、構建事項。
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與考核事項。
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業務事項。
﹝1﹞ 微波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微波系統之規劃、建設、管制、運用事項。
二、微波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微波系統相關儀表及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配合警勤任務調配所需微波通訊電路事項。
五、微波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微波系統業務事項。
﹝1﹞ 人事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一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二、員警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一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1﹞ 會計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一○、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一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一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一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一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一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一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一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1﹞ 分所職掌如下:
一、轄內警察電訊網路之管制、運用事項。
二、轄內警察電訊有線電通訊設施之規劃、建設與維修等事項。
三、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之建設事項。
四、轄內警察電訊線路遷移、損害賠償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中繼臺職掌如下:
一、警察電訊微波系統裝備之測試與維護事項。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微波電路之構建事項。
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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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電訊事項。
二、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三、本所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四、本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五、上級重要命令執行事項。
六、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七、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八、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九、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一○、其他有關本所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1﹞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技正,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六、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七、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 各課、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 分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分所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 臺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
三、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1﹞ 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線務員、話務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1﹞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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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擴大所務會報,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分所長及臺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1﹞ 本所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1﹞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廢: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法規沿革】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16
第四章 附則 §24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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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 掌
第4條
一、警察電訊網路之整體規劃、協調事項。
二、警察有線電話之管理、運用事項。
三、警察頻率及證照之申請、核配、管理事項。
四、警察電訊法規之研究、整理、編纂事項。
五、通信動員之協調、支援事項。
六、警察電訊支援警衛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警察電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八、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九、其他有關警察電訊業務事項。
第5條
一、警察電訊線路新架、整修、汰換工程計畫事項。
二、警察電訊交換機及附屬設備之新設、汰換事項。
三、警察電訊有線載波傳輸之規劃、新設事項。
四、受託機關、人民申請遷移警察電訊線路之代辦工程事項。
五、損害賠償警察電訊線路之代辦工程事項。
六、警察電訊管道工程計畫事項。
七、各縣、市警察局基層廳舍新(整)建,警察電訊設施配合工程計畫事項。
八、警察電訊線路申租業務事項。
九、警察電訊有線電工程物料規格之擬(修)訂與管理事項。
一○、警察電訊有線電設施維護作業之督導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警察電訊有線電業務事項。
第6條
一、警察電訊器材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警察電訊器材之調撥、倉儲、補給、呆廢料處理事項。
三、警察電訊器材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本所資訊作業之開發、研究發展及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察電訊器材事項。
第7條
一、車輛設置標準訂定、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管理督導事項。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事項。
六、車輛及駕駛之調度事項。
七、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第8條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工作報告、簡報及重要行事曆之編撰事項。
五、各項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事項。
七、檔案管理之公文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檢調清理事項。
八、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九、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二、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三、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四、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五、各項法制業務事項。
十六、技工、工友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七、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及員工薪津領發事項。
十八、集會場所管理及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十九、公關業務事項。
二十、心理輔導業務事項。
二十一、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之業務處理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9條
一、員工因公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審辦事項。
四、模範警察、績優員警、好人好事之甄選、表揚事項。
五、文康活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六、勤務督察、專案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違反勤務紀律及交通事故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重要警風紀案件查處及違反警風紀案件之審辦事項。
一○、風紀情報蒐集之策劃、執行事項。
一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二、員警教育輔導之陳報事項。
一三、員警陞調、考試、訓練等案件品操查核事項。
一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事項。
一五、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一六、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七、公務機密維護及洩(失)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一八、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一九、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二○、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一、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二、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聯繫事項。
二三、其他有關督察、政風、保防業務事項。
第10條
一、機動無線電網路之規劃、設計事項。
二、機動無線電機之修護、調校事項。
三、機動無線電儀表、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各項專案、演訓及重大警勤任務等所需無線電機通訊網之協調、支援、整備、構建事項。
五、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裝備保養檢查與考核事項。
六、各警察機關之警用機動無線電運用、協調及干擾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警用機動無線電業務事項。
第11條
一、微波系統之規劃、建設、管制、運用事項。
二、微波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微波系統相關儀表及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配合警勤任務調配所需微波通訊電路事項。
五、微波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微波系統業務事項。
第12條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一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二、員警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一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13條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一○、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一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一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一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一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一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一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一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14條
一、轄內警察電訊網路之管制、運用事項。
二、轄內警察電訊有線電通訊設施之規劃、建設與維修等事項。
三、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之建設事項。
四、轄內警察電訊線路遷移、損害賠償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15條
一、警察電訊微波系統裝備之測試與維護事項。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微波電路之構建事項。
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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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 責
第16條
一、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電訊事項。
二、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三、本所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四、本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五、上級重要命令執行事項。
六、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七、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八、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九、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一○、其他有關本所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17條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18條
一、重大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六、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七、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19條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20條
一、分所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21條
一、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
三、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22條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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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第24條
第25條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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