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廢: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108.03.22【發布機關】內政部
■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86)消署預字第86E078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708229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20823772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8082151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點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防焰性能認證審核,特訂定本規定。
前項防焰性能認證之審核程序分為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
第2點
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應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各式相關文件一式三份,並繳納審查費。其申請變更時亦同。
前項審查費之費額依防焰性能認證審查費費額表規定繳納。
第3點
前點申請案不合程序或有欠缺,其可以補正者,本部應定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不得補正者,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前項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限,申請人逾期不補正者,本部得將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第4點
本部應定期日,對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製造、加工處理及進口業者之公司或工廠進行實地調查,並將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份,函送當地消防機關派員配合調查,以查證其申請資料與公司、工廠內之設備、品管與防焰能力是否相符。
前項申請人之公司及工廠如分別設於不同之直轄市、縣(市)者,以至工廠所在地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公司調查。
當地消防機關於進行第一項之會同調查後,應於七日內填具調查意見表(如附表),備文函復本部。
第5點
實地調查之重點工作如下:
(一)防焰性能加工處理設備及器具之現況。
(二)品質管理機器。
(三)品質管理方法及品質管理組織。
第6點
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人為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時,應經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向本部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受理申請案經調查後,於七日內附具調查意見表,連同申請書及其相關資料各二份送本部審查,餘一份留存消防機關。
第7點
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符合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者,由本部核發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
經實地調查不合規定時,由本部檢附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得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駁回其申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8點
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其變更事項為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施實地調查。
(一)申請人地址變更者。
(二)負責人變更者。
(三)公司商號名稱變更者。
(四)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者。但人員增加者,不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事項,本部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
第9點
為簡化作業,各業別分別以英文字母簡稱如下:
(一)製造業:A類。
(二)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B類。
(三)防焰合板之製造或其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C類。
(四)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業:D類。
(五)從事防焰布料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或防焰地毯材料進行地坪舖設等之裁剪、縫製、安裝業:E類。
第10點
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者,其認證登錄編號,按業別、地區別及阿
拉伯數字序號組合而成。
前項地區別代碼如下表:■<img border=0 src="https://www.6laws.net/6law/law3/law3images/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image004.jpg" width="350" onMouseOver="this.width=this.width*1.5;this.height=this.height*1.5"
onMouseOut="this.width=this.width/1.5;this.height=this.height/1.5" >
--102年8月14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者,其認證登錄編號,按業別、地區別及阿拉伯數字序號組合而成。
前項地區別代碼如下表:■<img border=0 src="https://www.6laws.net/6law/law3/law3images/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image006.jpg" width="350" onMouseOver="this.width=this.width*1.5;this.height=this.height*1.5"
onMouseOut="this.width=this.width/1.5;this.height=this.height/1.5" >
第11點
防焰性能認證合格登錄編號例示如下表:■<img border=0 src="https://www.6laws.net/6law/law3/law3images/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image008.jpg" width="350" onMouseOver="this.width=this.width*1.5;this.height=this.height*1.5"
onMouseOut="this.width=this.width/1.5;this.height=this.height/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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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讀版
廢: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108.03.22【發布機關】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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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86)消署預字第86E078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7082292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20823772號令修正發布
第10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8082151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點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防焰性能認證審核,特訂定本規定。
前項防焰性能認證之審核程序分為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
第2點
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應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第四點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各式相關文件一式三份,並繳納審查費。其申請變更時亦同。
前項審查費之費額依防焰性能認證審查費費額表規定繳納。
第3點
前點申請案不合程序或有欠缺,其可以補正者,本部應定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不得補正者,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前項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限,申請人逾期不補正者,本部得將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第4點
本部應定期日,對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製造、加工處理及進口業者之公司或工廠進行實地調查,並將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份,函送當地消防機關派員配合調查,以查證其申請資料與公司、工廠內之設備、品管與防焰能力是否相符。
前項申請人之公司及工廠如分別設於不同之直轄市、縣(市)者,以至工廠所在地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公司調查。
當地消防機關於進行第一項之會同調查後,應於七日內填具調查意見表(如附表),備文函復本部。
第5點
實地調查之重點工作如下:
(一)防焰性能加工處理設備及器具之現況。
(二)品質管理機器。
(三)品質管理方法及品質管理組織。
第6點
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人為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時,應經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向本部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受理申請案經調查後,於七日內附具調查意見表,連同申請書及其相關資料各二份送本部審查,餘一份留存消防機關。
第7點
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符合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者,由本部核發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
經實地調查不合規定時,由本部檢附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得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駁回其申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8點
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第十點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其變更事項為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施實地調查。
(一)申請人地址變更者。
(二)負責人變更者。
(三)公司商號名稱變更者。
(四)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者。但人員增加者,不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事項,本部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
第9點
為簡化作業,各業別分別以英文字母簡稱如下:
(一)製造業:A類。
(二)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B類。
(三)防焰合板之製造或其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C類。
(四)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業:D類。
(五)從事防焰布料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或防焰地毯材料進行地坪舖設等之裁剪、縫製、安裝業:E類。
第10點
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者,其認證登錄編號,按業別、地區別及阿
拉伯數字序號組合而成。
前項地區別代碼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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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8月14日修正前條文--
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者,其認證登錄編號,按業別、地區別及阿拉伯數字序號組合而成。
前項地區別代碼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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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點
防焰性能認證合格登錄編號例示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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