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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3.08.0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內政部(91)內授警字第09100754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920076004號令修正發布第4、7、8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F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213231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條


﹝1﹞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1﹞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103年8月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臺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3條


﹝1﹞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1﹞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
  一、企劃科。
  二、節目科。
  三、新聞科。
  四、工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

第5條


﹝1﹞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政策之研發、設計、規劃與分析及節目企劃評鑑。
  二、外製節目策劃。
  三、聽眾意見調查分析。
  四、大專學生實習之安排管理。
  五、員工教育訓練。
  六、接待各界參觀、訪問等公共關係。
  七、圖書資料管理與本臺內部刊物之規劃編輯及發行管理。
  八、配合本臺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
  九、其他有關企劃業務事項。

第6條


﹝1﹞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

第7條


﹝1﹞新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
  二、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調度。
  三、新聞之採訪、發掘及追蹤。
  四、新聞稿之撰寫及編輯。
  五、一般公安、災難新聞之即時報導及重大新聞之轉播。
  六、新聞資料之採錄、建檔及運用。
  七、新聞深度報導節目之製作。
  八、新聞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新聞業務之考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新聞業務事項。

第8條


﹝1﹞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發射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二、廣播成音、傳輸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機務紀錄及報告之統計。
  五、廣播器材設備修護及報廢之簽辦。
  六、各分臺工務業務督導考核。
  七、收聽品質改善及有關工務問題處理。
  八、技術人員在職教育。
  九、其他有關工務業務事項。

第9條


﹝1﹞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
  二、年度業務檢查管考及臺務會報之召開、彙辦。
  三、印信、典守及公文收發、繕校、檔案管理。
  四、營繕工程、房舍管理、維護。
  五、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委任等項之採購。
  六、事務用品採購、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七、警衛、駕駛、工友之協調管理,及車輛之管理維護。
  八、法令之研究、整理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10條


﹝1﹞人事室掌理本臺人事事項。

第11條


﹝1﹞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1﹞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
  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
  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

第13條


﹝1﹞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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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發布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12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18
第五章 附則 §20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臺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3條

﹝1﹞本臺設企劃課、節目課、新聞課、工務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臺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2﹞本臺設臺北臺、新竹臺、臺中臺、臺南臺、高雄臺、宜蘭臺、花蓮臺及臺東臺等八個地區臺,轉播本臺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政令宣導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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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 掌

第4條

﹝1﹞企劃課職掌如下:
  一、節目政策之研發、設計、規劃與分析事項。
  二、節目企劃評鑑事項。
  三、外製節目策劃事項。
  四、聽眾意見調查分析事項。
  五、大專學生實習之安排管理事項。
  六、員工教育訓練事項。
  七、接待各界參觀、訪問等公共關係事項。
  八、圖書資料管理事項。
  九、臺內刊務之規劃編輯及發行管理事項。
  一○、配合本臺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事項。
  一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

﹝1﹞節目課職掌如下:
  一、節目製作策劃及播出執行事項。
  二、節目資料之蒐集運用整理事項。
  三、節目文稿之編撰事項。
  四、節目製作錄音與導播事項。
  五、有聲資料之管理事項。
  六、節目播出之編排、監聽、交換與推廣事項。
  七、節目活動之舉辦事項。
  八、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與報告事項。
  九、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事項。
  一○、節目人員遴選與在職訓練事項。
  一一、地區臺節目業務督導與考核事項。
  一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6條

﹝1﹞新聞課職掌如下:
  一、新聞政策之擬議事項。
  二、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事項。
  三、新聞播出時間之調整變更事項。
  四、新聞稿之撰寫及編輯事項。
  五、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事項。
  六、新聞之採訪、發掘、追蹤、督導及聯繫事項(含地區臺)。
  七、新聞深度報導節目之製作事項。
  八、一般公安、災難新聞之即時報導及重大新聞之轉播事項。
  九、與新聞機構之聯繫事項。
  一○、採訪員之遴選與在職訓練事項。
  一一、新聞資料之採錄、建檔與運用事項。
  一二、地區臺新聞業務之考核與督導事項。
  一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7條

﹝1﹞工務課職掌如下:
  一、廣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等事項。
  二、廣播設備之測試與檢驗及定期保養事項。
  三、廣播發射系統之運用、修護與管理事項。
  四、自備電源設備之運用、修護與管理事項。
  五、廣播成音資訊系統運用修護及管理事項。
  六、廣播機務與工程紀錄與報告之統計事項。
  七、廣播器材設備補充之申購、檢驗及領據事項。
  八、廣播器材設備修護或報廢之簽辦事項。
  九、地區臺工務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一○、收聽品質改善及有關工務問題處理事項。
  一一、資訊系統管理及網站網頁維護綜合事項。
  一二、技術人員在職教育事項。
  一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8條

﹝1﹞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掌理研考、議事、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物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彙編事項。
  四、年度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年度業務檢查與視察之簡報事項。
  六、年度計畫列管項目管制與考評辦理事項。
  七、臺務會報之召開、記錄整理及結論、決議事項管制與追蹤考核。
  八、大事紀要之彙整。
  九、工作績效月報表及其他月、季、年報之彙報。
  一○、上級追蹤檢查公文之處理。
  一一、印信與典守事項。
  一二、公文收發、繕校與檔案管理事項。
  一三、營繕工程及房舍管理、維護事項。
  一四、財產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一五、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等項之採購事項。
  一六、現金、票據、證券、存款、契據等出納、登記及保管事項。
  一七、警衛、駕駛、工友之協調管理事項。
  一八、車輛之管理維護事項。
  一九、環境整理與美化之辦理事項。
  二○、事(庶)務之管理事項。
  二一、機關保防、政風、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二二、勞工保險辦理事項。
  二三、法規之研究、整理事項。
  二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二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9條

﹝1﹞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一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二、員工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一三、約僱人員之僱用事項。
  一四、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10條

﹝1﹞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一○、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一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一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一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一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一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一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一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11條

﹝1﹞各地區臺掌理業務如下: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事項。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與管理事項。
  三、地區新聞及活動之採訪、製作與播出事項。
  四、廣播設備操作與維護保養事項。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事項。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事項。
  七、安全維護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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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 責

第12條

﹝1﹞總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單位,其權責如下:
  一、本臺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臺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臺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一○、其他有關本臺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13條

﹝1﹞副總臺長襄助總臺長處理臺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總臺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總臺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理)事項。
  三、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總臺長交辦事項。
第14條

﹝1﹞秘書承總臺長、副總臺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臺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監督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總臺長、副總臺長交辦之事項。
第15條

﹝1﹞本臺各單位主管承總臺長、副總臺長之命,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指揮、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臺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總臺長、副總臺長交辦之事項。
第16條

﹝1﹞編輯、編導、督察員、課員、技士、節目員、採訪員、導播、技佐、辦事員、節目控制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第17條

﹝1﹞本臺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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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第18條

﹝1﹞本臺擴大臺務會報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臺長召集,以副總臺長、秘書、各課、室主管及各地區臺臺長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列席,各地區臺得個別舉行臺務會報,由各地區臺臺長召集所屬人員出席參加。
第19條

﹝1﹞本臺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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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20條

﹝1﹞本臺文書處理、財物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21條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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