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10.07【發布機關】交通部
1‧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七月七日交通部(49)交參字第5913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交通部(67)交路字第22802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114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交通部交路監(一)字第104970011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依鐵路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鐵路附屬事業經營之範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該條第五款所指之有關培養、繁榮鐵路運輸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包括服務旅客之餐旅等業務。
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方得經營:
一、經營事業種類。
二、經營計畫。
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
四、損益估計表。
五、章程: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
六、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經營附屬事業盈餘挹注本業之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如與其他主管機關有關者,應報請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核准之。
交通部審核鐵路經營附屬事業,依下列規定:
一、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
二、有足夠經營資金者。
三、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四、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五、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者,其經營附屬事業不得違反投資契約之約定。
鐵路機構附屬事業,得報請交通部核准,交由其他機構或國民經營。但應受鐵路機構之指揮監督。
鐵路機構經營之附屬事業,除配合有關鐵路運輸需要服務旅客外,並得對外營業。
鐵路機構經核准經營附屬事業者,其附屬事業之會計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國營、地方營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員工,其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等,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廢:鐵路附屬事業經營規則
【發布日期】104.10.07【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鐵路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鐵路附屬事業經營之範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該條第五款所指之有關培養、繁榮鐵路運輸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包括服務旅客之餐旅等業務。
--95年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方得經營:
一、經營事業種類。
二、經營計畫。
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
四、損益估計表。
五、章程: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
六、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經營附屬事業盈餘挹注本業之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如與其他主管機關有關者,應報請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核准之。
--95年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交通部審核鐵路經營附屬事業,依下列規定:
一、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
二、有足夠經營資金者。
三、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四、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五、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者,其經營附屬事業不得違反投資契約之約定。
--95年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鐵路機構附屬事業,得報請交通部核准,交由其他機構或國民經營。但應受鐵路機構之指揮監督。
--95年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鐵路機構經營之附屬事業,除配合有關鐵路運輸需要服務旅客外,並得對外營業。
--95年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第7條
鐵路機構經核准經營附屬事業者,其附屬事業之會計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95年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第8條
國營、地方營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員工,其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等,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