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內政部(91)內授警字第091007536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9號令發布廢止
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11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22
第五章 附則 §24
﹝1﹞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 本總隊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1﹞ 本總隊設警務科、後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掌本總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2﹞ 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分掌其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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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務科職掌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機動保安警力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事項。
四、機動勤務與支援勤務之協調事項。
五、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九、逃犯之協緝事項。
一○、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一一、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一二、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事項。
一三、電訊(含信號)業務處理與教育訓練、管制、督導事項。
一四、關於行政、戶口、外事、消防、安檢、民防、經濟等其他警務工作事項。
﹝1﹞ 後勤科職掌如下:
一、武器彈藥與安全裝備之補充、汰換及保養檢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車輛之購置、報廢、汰換、保養及管理事項。
三、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四、電訊裝備設置、管理、保養、檢查及修護事項。
五、警用專業裝備及一般財物之採購及驗收事項。
六、財產之帳冊登記與盤點、清查及管理事項。
七、辦公廳舍、員警宿舍之營繕、租賃、分配、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技工、工友之僱用、訓練、考核及管理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採購與集會、辦公處所及水電管理事項。
一○、各項物品之管理、登記、檢查及廢品處理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一二、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一三、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一四、政令宣導、政績報導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一五、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及督導事項。
一六、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一七、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一八、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與推展事項。
一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公庫款項之提存、匯貸及簿籍登記事項。
二○、員工薪津清冊之編造及領發事項。
二一、本總隊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1﹞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審查辦理事項。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各項專案重大演習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違反勤務、業務紀律及警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維護員警風紀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一○、本總隊及所屬各隊營繕工程與購製變賣財物之監標及監驗會辦事項。
一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二、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三、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四、員警常年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五、員警出國進修、考察之遴選及審核事項。
一六、員警心理輔導諮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一七、其他有關督察、政風業務及員警教育訓練事項。
﹝1﹞ 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社會情報諮詢布置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社會治安調查資料之蒐集、處理及考核事項。
四、偵防工作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事項。
五、保防業務之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事項。
﹝1﹞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通報、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事項。
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難、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事項。
四、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督導事項。
五、相關單位之通報、聯絡及協調事項。
六、各項定期會報資料整理分發及各級開設事項。
七、電腦資料輸入、建檔、查詢及資訊傳播之通報事項。
八、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及指揮事項。
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事項。
﹝1﹞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一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二、員警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一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1﹞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一○、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一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一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一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一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一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一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一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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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考核、任免、陞遷、獎懲、考績之決定及核轉事項。
三、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減)及預備金動支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會議紀錄之核定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及報告事項。
七、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八、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及處理事項。
﹝1﹞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事項。
二、各科、室、中心、隊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事項。
三、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隊長出席(主持)事項。
五、總隊長差假期間代理隊務,出席或主持會議事項。
六、總隊長授權處理及交辦事項。
﹝1﹞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督導及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機要工作之處理及督導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七、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1﹞ 科、室、中心單位主管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本單位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二、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陞遷、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五、所屬人員文稿之初核及重要公文之處理擬辦事項。
六、各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職責上應提請總隊長、副總隊長參考事項。
八、主管業務之研究發展及主管業務法規之擬議修正事項。
九、依照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一○、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1﹞ 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綜合性文稿編擬與業務資料蒐集及彙編事項。
二、文書處理之規劃與公文審核、查詢及檢核事項。
三、隊務會議與綜合性會議之籌辦及紀錄事項。
四、工作報告、年度施政及政績交待彙編事項。
五、業務檢查、考核、管制與研究工作之策劃及推展事項。
六、圖書、刊物與法規之蒐集及保管事項。
七、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事項。
九、發展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
一○、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及核轉事項。
一一、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二、共同性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事項。
一三、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事項。
一四、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一五、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 隊長權責如下:
一、主管勤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四、人事陞遷、獎懲案件之授權處理及擬議核轉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 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期間,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 分隊長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 小隊長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警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 督察員、科員、警務員、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負其責任。
﹝1﹞ 本總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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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總隊隊務會報,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總隊長召集,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及各科、室、中心、隊之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2﹞ 各隊得分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出席參加。
﹝1﹞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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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總隊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及財務管理,依相關法令及手冊辦理。
﹝1﹞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廢: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11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22
第五章 附則 §24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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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 掌
第4條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機動保安警力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事項。
四、機動勤務與支援勤務之協調事項。
五、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九、逃犯之協緝事項。
一○、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一一、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一二、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事項。
一三、電訊(含信號)業務處理與教育訓練、管制、督導事項。
一四、關於行政、戶口、外事、消防、安檢、民防、經濟等其他警務工作事項。
第5條
一、武器彈藥與安全裝備之補充、汰換及保養檢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車輛之購置、報廢、汰換、保養及管理事項。
三、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四、電訊裝備設置、管理、保養、檢查及修護事項。
五、警用專業裝備及一般財物之採購及驗收事項。
六、財產之帳冊登記與盤點、清查及管理事項。
七、辦公廳舍、員警宿舍之營繕、租賃、分配、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技工、工友之僱用、訓練、考核及管理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採購與集會、辦公處所及水電管理事項。
一○、各項物品之管理、登記、檢查及廢品處理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一二、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一三、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一四、政令宣導、政績報導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一五、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及督導事項。
一六、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一七、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一八、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與推展事項。
一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公庫款項之提存、匯貸及簿籍登記事項。
二○、員工薪津清冊之編造及領發事項。
二一、本總隊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6條
一、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審查辦理事項。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各項專案重大演習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違反勤務、業務紀律及警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維護員警風紀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一○、本總隊及所屬各隊營繕工程與購製變賣財物之監標及監驗會辦事項。
一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二、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三、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四、員警常年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五、員警出國進修、考察之遴選及審核事項。
一六、員警心理輔導諮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一七、其他有關督察、政風業務及員警教育訓練事項。
第7條
一、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社會情報諮詢布置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社會治安調查資料之蒐集、處理及考核事項。
四、偵防工作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事項。
五、保防業務之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事項。
第8條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通報、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事項。
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難、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事項。
四、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督導事項。
五、相關單位之通報、聯絡及協調事項。
六、各項定期會報資料整理分發及各級開設事項。
七、電腦資料輸入、建檔、查詢及資訊傳播之通報事項。
八、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及指揮事項。
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事項。
第9條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一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二、員警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一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10條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一○、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一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一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一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一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一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一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一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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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 責
第11條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考核、任免、陞遷、獎懲、考績之決定及核轉事項。
三、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減)及預備金動支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會議紀錄之核定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及報告事項。
七、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八、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及處理事項。
第12條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事項。
二、各科、室、中心、隊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事項。
三、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隊長出席(主持)事項。
五、總隊長差假期間代理隊務,出席或主持會議事項。
六、總隊長授權處理及交辦事項。
第13條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督導及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機要工作之處理及督導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七、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14條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二、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陞遷、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五、所屬人員文稿之初核及重要公文之處理擬辦事項。
六、各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職責上應提請總隊長、副總隊長參考事項。
八、主管業務之研究發展及主管業務法規之擬議修正事項。
九、依照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一○、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15條
一、綜合性文稿編擬與業務資料蒐集及彙編事項。
二、文書處理之規劃與公文審核、查詢及檢核事項。
三、隊務會議與綜合性會議之籌辦及紀錄事項。
四、工作報告、年度施政及政績交待彙編事項。
五、業務檢查、考核、管制與研究工作之策劃及推展事項。
六、圖書、刊物與法規之蒐集及保管事項。
七、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事項。
九、發展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
一○、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及核轉事項。
一一、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二、共同性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事項。
一三、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事項。
一四、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一五、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16條
一、主管勤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四、人事陞遷、獎懲案件之授權處理及擬議核轉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17條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期間,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18條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19條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警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20條
第21條
回索引〉〉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第22條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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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24條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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