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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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讀版
金鼎獎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13.07.12【發布機關】
文化部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二字第1000422112Z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
第4條第1款、第2款、
第5條第1項、第4項、
第8條第1項、
第9條、第10條、
第11條第1項第3款、
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
文化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22001723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3200727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420458812號令修正發布第
3、
4、
6、
7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620002492號令修正發布第
3~
5、
7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720071162號令修正發布第
3、
4、
6、
7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820063762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920070062號令修正發布第
4~
7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020098722號令修正發布第
3、
4、
6、
7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120146022號令修正發布第
4、
6、
7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22010550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4、
6、
7、
11、
12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320255252號令修正發布第
3、
4、
6、
7、
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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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獎勵出版發行優良雜誌、圖書與數位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對推動我國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
第3條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二、圖書類
三、政府出版品類
四、數位出版類
五、特別貢獻獎
六、其他
--113年7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人文藝術類獎。
(二)財經時事類獎。
(三)兒童及少年類獎。
(四)學習類獎。
(五)生活類獎。
(六)新雜誌獎。
(七)專題報導獎。
(八)專欄寫作獎。
(九)攝影獎。
(十)主編獎。
(十一)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文學圖書獎。
(二)非文學圖書獎。
(三)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四)圖書編輯獎。
(五)圖書插畫獎。
(六)圖書翻譯獎。
三、政府出版品類
(一)圖書獎。
(二)數位出版獎。
(三)雜誌獎。
四、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五、特別貢獻獎
六、優良出版品推薦
--112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人文藝術類獎。
(二)財經時事類獎。
(三)兒童及少年類獎。
(四)學習類獎。
(五)生活類獎。
(六)新雜誌獎。
(七)專題報導獎。
(八)專欄寫作獎。
(九)攝影獎。
(十)主編獎。
(十一)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文學圖書獎。
(二)非文學圖書獎。
(三)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四)圖書編輯獎。
(五)圖書插畫獎。
三、政府出版品類
(一)圖書獎。
(二)數位出版獎。
(三)雜誌獎。
四、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五、特別貢獻獎
六、優良出版品推薦
--110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人文藝術類獎。
(二)財經時事類獎。
(三)兒童及少年類獎。
(四)學習類獎。
(五)生活類獎。
(六)新雜誌獎。
(七)專題報導獎。
(八)專欄寫作獎。
(九)攝影獎。
(十)主編獎。
(十一)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文學圖書獎。
(二)非文學圖書獎。
(三)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四)圖書編輯獎。
(五)圖書插畫獎。
三、政府出版品類
(一)圖書獎。
(二)數位出版獎。
四、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五、特別貢獻獎
六、優良出版品推薦
--107年3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出版獎
1.人文藝術類獎
2.財經時事類獎
3.兒童及少年類獎
4.學習類獎
5.生活類獎
6.新雜誌獎
(二)個人獎
1.專題報導獎
2.專欄寫作獎
3.攝影獎
4.主編獎
5.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出版獎
1.文學圖書獎
2.非文學圖書獎
3.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4.政府出版品獎
(二)個人獎
1.圖書編輯獎
2.圖書插畫獎
三、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四、特別貢獻獎
五、優良出版品推薦
--106年1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出版獎
1.人文藝術類獎
2.財經時事類獎
3.兒童及少年類獎
4.學習類獎
5.生活類獎
6.新雜誌獎
7.年度雜誌獎
(二)個人獎
1.專題報導獎
2.專欄寫作獎
3.攝影獎
4.主編獎
5.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出版獎
1.文學圖書獎
2.非文學圖書獎
3.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4.政府出版品獎
5.年度圖書獎
(二)個人獎
1.圖書編輯獎
2.圖書插畫獎
三、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四、特別貢獻獎
五、優良出版品推薦
--104年12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出版獎
1.人文藝術類獎
2.財經時事類獎
3.兒童及少年類獎
4.學習類獎
5.生活類獎
6.新雜誌獎
7.年度雜誌獎
(二)個人獎
1.專題報導獎
2.專欄寫作獎
3.攝影獎
4.主編獎
5.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出版獎
1.文學圖書獎
2.非文學圖書獎
3.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4.政府出版品獎
5.年度圖書獎
(二)個人獎
1.圖書編輯獎
2.圖書設計獎
3.圖書插畫獎
三、數位出版類
(一)數位內容獎
(二)數位創新獎
四、特別貢獻獎
五、優良出版品推薦
第4條
﹝1﹞前條各獎項之獎勵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113年7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個人出版者,頒發出版之個人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及圖書翻譯獎各獎項得獎者兩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圖書獎之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者,另頒發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兩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八、得獎之作品由二家以上出版事業共同出版或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獎金由共同出版或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112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個人出版者,頒發出版之個人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圖書獎之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者,另頒發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八、得獎之作品由二家以上出版事業共同出版或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獎金由共同出版或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111年5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個人出版者,頒發出版之個人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圖書獎之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構)之人員者,另頒發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六、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八、得獎之作品由二家以上出版事業共同出版或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獎金由共同出版或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110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圖書獎之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構)之人員者,另頒發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六、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八、得獎之作品由二家以上出版事業共同出版或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獎金由共同出版或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109年3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六、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八、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108年3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各獎項得獎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政府出版品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
四、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六、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作品封面。
七、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八、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九、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107年3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及個人獎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得獎者,每一獎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政府出版品獎得獎者二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個人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五、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書籍封面。
六、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七、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八、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106年1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及個人獎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年度雜誌獎自雜誌類出版獎中選出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二、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得獎者,每一獎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政府出版品獎得獎者二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年度圖書獎自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 1至之 3圖書類出版獎之得獎出版事業中選出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個人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五、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於得獎書籍封面。
六、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七、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八、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104年12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及個人獎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年度雜誌獎自雜誌類出版獎中選出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二、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得獎者,每一獎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政府出版品獎得獎者二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年度圖書獎自圖書出版獎之得獎出版事業中選出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個人獎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五、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六、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七、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
第5條
﹝1﹞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2﹞評審小組應就報名參賽各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創新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3﹞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4﹞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如評審委員或其配偶或五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評審會議時應行迴避。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5﹞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並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於得獎名單公布當日對外公開。
--109年3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2﹞評審小組應就報名參賽各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創新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3﹞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4﹞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如評審委員或其配偶或五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評審會議時應行迴避。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5﹞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於頒獎典禮當日對外公開。
--106年1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2﹞評審小組應就報名參賽各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創新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3﹞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4﹞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如評審委員或其配偶或五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評審會議時應行迴避。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第6條
﹝1﹞第三條各獎項之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113年7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之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生活類獎、新雜誌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個人出版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及圖書翻譯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類: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雜誌、數位出版品,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於評選會議時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投票。
﹝2﹞前項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112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之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生活類獎、新雜誌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個人出版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類: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雜誌、數位出版品,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於評選會議時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投票。
﹝2﹞前項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111年5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之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生活類獎、新雜誌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個人出版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類: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雜誌、數位出版品,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於評選會議時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投票。
﹝2﹞前項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110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之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生活類獎、新雜誌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五、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類: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數位出版品,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於評選會議時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投票。
﹝2﹞前項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109年3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之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生活類獎、新雜誌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五、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類: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數位出版品,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於評選會議時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投票。
﹝2﹞前項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107年3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五、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選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決審會議時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2﹞前項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104年12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受僱之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其屬未居住我國境內且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外籍人士,應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參賽圖書契約。
五、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圖書設計獎及圖書插畫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選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決審會議時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第7條
﹝1﹞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113年7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
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及圖書翻譯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三)報名參賽圖書翻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翻譯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圖書獎者,其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七、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參賽政府出版品雜誌類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出版發行之雜誌。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九、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十、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十一、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三、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112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
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圖書獎者,其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七、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參賽政府出版品雜誌類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出版發行之雜誌。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九、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十、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十一、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三、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111年5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
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圖書獎者,其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構)之人員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七、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參賽政府出版品雜誌類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發行之雜誌。
九、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十、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十一、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三、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110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
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圖書獎者,其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構)之人員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七、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九、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十、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二、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109年3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
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七、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九、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十、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二、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107年3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
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1至之 6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出版獎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出版獎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
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獎之參賽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七、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九、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一、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106年1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
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1至之 7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出版獎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出版獎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獎之參賽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七、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九、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一、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104年12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
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1至之7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出版獎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出版獎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圖書設計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設計獎,應為整體美術與裝幀、封面設計等,並在參賽圖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三)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獎之參賽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七、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九、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一、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第8條
﹝1﹞除特別貢獻獎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賽其他各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2﹞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9條
﹝1﹞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
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10條
﹝1﹞對得獎者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得獎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11條
﹝1﹞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參選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如獲獎或入選優良出版品推薦,應自該屆金鼎獎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得獎或優良推薦出版品之封面及簡介(含參賽者提供之推廣照片或圖檔)於金鼎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獲獎當屆專刊、金鼎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
--112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報名者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得獎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2﹞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金鼎獎專刊)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
第12條
﹝1﹞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2﹞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3﹞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113年7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2﹞經本部撤銷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112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2﹞經本部撤銷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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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獎勵出版發行優良雜誌、圖書與數位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對推動我國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
第3條
﹝1﹞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出版獎
1.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
2.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
3.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
4.最佳科普雜誌獎。
5.最佳時尚與生活雜誌獎。
6.最佳教育與學習雜誌獎。
7.最佳健康與休閒雜誌獎。
8.最佳新雜誌獎。
(二)個人獎
1.最佳專題報導獎。
2.最佳專欄寫作獎。
3.最佳攝影獎。
4.最佳主編獎。
5.最佳美術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最佳文學圖書獎
(二)最佳非文學圖書獎
(三)最佳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四)最佳圖書主編獎
(五)優良政府出版品獎
三、數位出版類
(一)最佳原生數位內容獎
(二)最佳數位技術整合獎
(三)最佳數位創新營運獎
(四)最佳數位轉型單位獎
四、特別貢獻獎
第4條
﹝1﹞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另頒發給獲個人獎每一獎項之得獎者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二、圖書類最佳文學圖書獎得獎者,以四名為限,最佳非文學圖書獎、最佳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得獎者,每一獎項以八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另頒發得獎作者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獎之圖書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最佳主編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優良政府出版品獎得獎者二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
三、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五、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但得為從缺之決定。
第5條
﹝1﹞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2﹞評審小組應就報名參賽各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經營模式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3﹞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4﹞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第6條
﹝1﹞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個人獎之最佳專題報導獎、最佳專欄寫作獎及最佳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個人獎之最佳主編獎及最佳美術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最佳文學圖書獎、最佳非文學圖書獎、最佳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受僱之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其屬未居住我國境內且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外籍人士,應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參賽圖書契約。
五、圖書類最佳圖書主編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優良政府出版品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最佳原生數位內容獎、最佳數位技術整合獎及最佳數位創新營運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事業、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八、數位出版類最佳數位轉型單位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發行數位出版品,且於報名參賽年度前三年內,每年均有出版發行實體圖書、雜誌之事業、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九、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第7條
﹝1﹞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
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1至之7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最佳科普雜誌獎之雜誌,應為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最佳時尚與生活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六)報名參賽最佳教育與學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教育或語言學習性質。
(七)報名參賽最佳健康與休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出版獎之最佳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出版獎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最佳專題報導獎、最佳專欄寫作獎及最佳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最佳主編獎或最佳美術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同一作品僅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最佳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最佳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最佳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最佳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五)報名參賽最佳美術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最佳文學圖書獎、最佳非文學圖書獎、最佳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最佳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最佳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最佳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最佳圖書主編獎之參賽者,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圖書擔任主編職務,且為參賽圖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優良政府出版品獎之參賽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七、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最佳原生數位內容獎及最佳數位技術整合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且同一作品僅得擇一參賽。但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第三十七屆本類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五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依前開方式、格式,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
八、數位出版類之最佳數位創新營運獎及最佳數位轉型單位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擇一參賽。
九、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者,不在此限。
十、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一、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第8條
﹝1﹞除特別貢獻獎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賽其他各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2﹞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9條
﹝1﹞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
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10條
﹝1﹞對得獎者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11條
﹝1﹞報名者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得獎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2﹞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金鼎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
第12條
﹝1﹞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2﹞經本部撤銷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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