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內政部(91)內授警字第0910075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9300769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960065099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12、15、16、27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9號令發布廢止
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18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24
第五章 附則 §26
﹝1﹞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1﹞ 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外事課、經濟課、後勤課、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保安警察隊、麥寮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派出所等單位,分別掌理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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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派出所、查驗登記站之設置、轄區劃分或變更及勤務實施之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安全維護、管制、整理、宣導及交通事故、交通違規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申請調派事項。
四、民防業務及配合防救災害之規劃、督導及警力派遣事項。
五、協助執行港務行政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安檢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七、港口初期應變之處理與年度演習(訓)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八、港安偵測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九、港區通行證製作、核發、註銷及資料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行政、交通、保安、民防、戶口等業務事項。
﹝1﹞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刑事司法業務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理。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執行。
五、犯罪紀錄業務之審核、執行與管制事項。
六、犯罪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等事項。
七、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八、刑事案件之通報、管制及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等事項。
九、刑事器材之採購、維護管理等事項。
十、重大、特殊刑事案件之偵查及通報。
十一、刑事警察業務督導、教育訓練等事項。
十二、防爆業務及刑案爆裂物之管制及通報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執行事項。
﹝1﹞ 外事課職掌如下:
一、涉外案件及外國人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重要外賓及外僑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及訪問、交換資料之規劃、執行事項。
五、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案件。
六、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業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1﹞ 經濟課職掌如下:
一、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協助查察取締囤積居奇、聯合壟斷、哄抬物價等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偵辦偽造幣券、地下錢莊(高利貸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協助偵辦走私、漏稅、私菸酒及取締私運大陸地區物品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
﹝1﹞ 後勤課職掌如下:
一、警用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三、警用車輛購置、管理、調度、督導事項。
四、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業務之處理。
五、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六、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七、廳舍之整建、維護、分配、管理與保險事項。
八、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九、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後勤等業務事項。
﹝1﹞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工作報告、簡報、警政白皮書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三、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四、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五、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清理事項。
六、政績交代、重要措施、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之定期督導、考核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十、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一、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十二、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三、員警法規建議意見處理及諮詢答覆事項。
十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十五、辦公與集會場所之布置及環境整潔之規劃與執行。
十六、警政新聞之發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十七、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十八、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十九、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二十、員警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法規、公關等工作事項。
﹝1﹞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警察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法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四、激勵員警士氣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特種勤務之執行、督導與協調聯繫事項。
六、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八、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員警申訴之執行、考核事項。
十、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十一、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政風及警察教育工作事項。
﹝1﹞ 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保防組織之布置及諮詢事項。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公務機密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四、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五、社會治安調查、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六、專案治安情報蒐集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七、特種勤務情報蒐集及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與處理事項。
八、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九、保防資料紀錄、統計、管理事項。
十、員警(工)忠誠工作查核、評鑑、管理運用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
﹝1﹞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與通報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六、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七、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與報告之提報事項。
八、資訊系統整體規劃、管理、維護及協調事項。
九、有關申請航空器支援勤務相關事宜。
十、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資訊等業務事項。
﹝1﹞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案件擬議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辦(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及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員警與遺眷之照護及慰問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十、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三、員警出國案件之核辦事項。
十四、員警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1﹞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之籌劃與彙編。
二、分配預算之編製及修正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計劃預算變更、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預算執行與年度經費申請保留事項。
五、會計制度設計與修正之建議、財物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議改進與建議事項。
六、原始憑證審核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七、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八、預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報告事項。
十、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一、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等案件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務之盤查、審核事項。
十三、公務統計資料之管理、調查、審核、編製及分析等事項。
十四、推行公務登記制度及統一報表程式之管制。
十五、統計報表資料查核、稽催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1﹞ 保安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本局安全維護。
二、轄內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與其他警衛事項。
三、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1﹞ 麥寮工業專用港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港區內之安全維護。
二、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1﹞ 各派出所職掌如下:
一、執行轄區治安維護及協助災難通報、搶救事項。
二、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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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1﹞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理)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1﹞ 各課、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1﹞ 隊(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規劃、指揮事項。
二、隊(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1﹞ 副隊(所)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所)長處理隊(所)務事項。
二、隊(所)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 督察員、課員、分隊長、巡官、查驗員、技佐、警務佐、辦事員、小隊長、巡佐、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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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課、室、中心、隊、所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1﹞ 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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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1﹞ 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各手冊辦理之。
﹝1﹞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廢: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法規沿革】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18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24
第五章 附則 §26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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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 掌
第4條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派出所、查驗登記站之設置、轄區劃分或變更及勤務實施之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安全維護、管制、整理、宣導及交通事故、交通違規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申請調派事項。
四、民防業務及配合防救災害之規劃、督導及警力派遣事項。
五、協助執行港務行政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安檢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七、港口初期應變之處理與年度演習(訓)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八、港安偵測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九、港區通行證製作、核發、註銷及資料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行政、交通、保安、民防、戶口等業務事項。
第5條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刑事司法業務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理。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執行。
五、犯罪紀錄業務之審核、執行與管制事項。
六、犯罪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等事項。
七、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八、刑事案件之通報、管制及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等事項。
九、刑事器材之採購、維護管理等事項。
十、重大、特殊刑事案件之偵查及通報。
十一、刑事警察業務督導、教育訓練等事項。
十二、防爆業務及刑案爆裂物之管制及通報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執行事項。
第6條
一、涉外案件及外國人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重要外賓及外僑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及訪問、交換資料之規劃、執行事項。
五、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案件。
六、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業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第7條
一、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協助查察取締囤積居奇、聯合壟斷、哄抬物價等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偵辦偽造幣券、地下錢莊(高利貸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協助偵辦走私、漏稅、私菸酒及取締私運大陸地區物品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
第8條
一、警用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三、警用車輛購置、管理、調度、督導事項。
四、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業務之處理。
五、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六、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七、廳舍之整建、維護、分配、管理與保險事項。
八、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九、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後勤等業務事項。
第9條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工作報告、簡報、警政白皮書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三、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四、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五、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清理事項。
六、政績交代、重要措施、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之定期督導、考核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十、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一、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十二、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三、員警法規建議意見處理及諮詢答覆事項。
十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十五、辦公與集會場所之布置及環境整潔之規劃與執行。
十六、警政新聞之發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十七、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十八、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十九、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二十、員警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法規、公關等工作事項。
第10條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警察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法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四、激勵員警士氣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特種勤務之執行、督導與協調聯繫事項。
六、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八、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員警申訴之執行、考核事項。
十、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十一、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政風及警察教育工作事項。
第11條
一、保防組織之布置及諮詢事項。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公務機密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四、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五、社會治安調查、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六、專案治安情報蒐集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七、特種勤務情報蒐集及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與處理事項。
八、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九、保防資料紀錄、統計、管理事項。
十、員警(工)忠誠工作查核、評鑑、管理運用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
第12條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與通報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六、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七、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與報告之提報事項。
八、資訊系統整體規劃、管理、維護及協調事項。
九、有關申請航空器支援勤務相關事宜。
十、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資訊等業務事項。
第13條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案件擬議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辦(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及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員警與遺眷之照護及慰問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十、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三、員警出國案件之核辦事項。
十四、員警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14條
一、年度預(概)算之籌劃與彙編。
二、分配預算之編製及修正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計劃預算變更、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預算執行與年度經費申請保留事項。
五、會計制度設計與修正之建議、財物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議改進與建議事項。
六、原始憑證審核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七、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八、預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報告事項。
十、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一、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等案件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務之盤查、審核事項。
十三、公務統計資料之管理、調查、審核、編製及分析等事項。
十四、推行公務登記制度及統一報表程式之管制。
十五、統計報表資料查核、稽催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15條
一、本局安全維護。
二、轄內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與其他警衛事項。
三、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16條
一、港區內之安全維護。
二、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17條
一、執行轄區治安維護及協助災難通報、搶救事項。
二、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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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 責
第18條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第19條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理)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第20條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21條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規劃、指揮事項。
二、隊(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第22條
一、襄助隊(所)長處理隊(所)務事項。
二、隊(所)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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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第24條
第25條
回索引〉〉
第五章 附 則
第26條
第27條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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