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82.01.15【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1‧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警政署(82)警署人字第2399號函訂頒
﹝1﹞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彰對警政工作著有貢獻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1﹞ 本署榮譽紀念章種類如左:
一、警光榮譽紀念章。
二、警輝榮譽紀念章。
三、義行榮譽紀念章。
四、華星榮譽紀念章。
﹝1﹞ 警察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警輝榮譽紀念章:
一、操守廉潔,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
二、辦理警察行政,成績特別優異者。
三、偵破重大刑案,著有績效者。
四、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獎勵者。
已獲頒一等警輝榮譽紀念章,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頒給警光榮譽紀念章。
﹝1﹞ 本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義行榮譽紀念章: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冒險犯難,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案,對維護社會治安,著有功績者。
三、對充實警察機關裝備器材或其他設施,有重大貢獻者。
四、具有其他協助警察工作之具體事蹟,足資獎掖者。
﹝1﹞ 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華星榮譽紀念章:
一、協助我國警察建設,貢獻卓著者。
二、協助我國駐外單位保護僑民,有具體事蹟者。
三、協助我國維護社會治安,具體重大貢獻者。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有具體成效者。
﹝1﹞ 警光榮譽紀念章、警輝榮譽紀念章、義行榮譽紀念章、華星榮譽紀念章均分為三等,並依等次晉頒,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提高等次頒給之。
﹝2﹞ 前項榮譽紀念章之等別、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之規定。
﹝3﹞ 頒給榮譽紀念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1﹞ 同一事蹟,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授予獎章者,不再頒給榮譽紀念章。
﹝1﹞ 榮譽紀念章除由本署頒給外,得由各警察機關填具請頒事實表,層報本署核准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 前項請頒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三。
﹝1﹞ 榮譽紀念章及證書如有損壞或遺失,均不予補發。
內政部警政署榮譽紀念章頒發要點
【發布日期】82.01.15【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一、警光榮譽紀念章。
二、警輝榮譽紀念章。
三、義行榮譽紀念章。
四、華星榮譽紀念章。
第3點
一、操守廉潔,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
二、辦理警察行政,成績特別優異者。
三、偵破重大刑案,著有績效者。
四、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獎勵者。
已獲頒一等警輝榮譽紀念章,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頒給警光榮譽紀念章。
第4點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冒險犯難,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案,對維護社會治安,著有功績者。
三、對充實警察機關裝備器材或其他設施,有重大貢獻者。
四、具有其他協助警察工作之具體事蹟,足資獎掖者。
第5點
一、協助我國警察建設,貢獻卓著者。
二、協助我國駐外單位保護僑民,有具體事蹟者。
三、協助我國維護社會治安,具體重大貢獻者。
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有具體成效者。
第6點
第7點
第8點
第9點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