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1.10.30【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802090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1021244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附表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以下稱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其評級項目,如附表。
醫院於評定後,因條件異動顯有影響其分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予重新評定。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未符附表規定,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因應特殊緊急醫療需求之必要者,得評定其為暫准中度級或暫准一般級。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評定之醫院,應加強輔導改善。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發布日期】101.10.30【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第2條
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以下稱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其評級項目,如附表。
第3條
醫院於評定後,因條件異動顯有影響其分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予重新評定。
第4條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未符附表規定,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因應特殊緊急醫療需求之必要者,得評定其為暫准中度級或暫准一般級。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評定之醫院,應加強輔導改善。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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