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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9100758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F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1﹞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1﹞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1﹞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隊:
  一、行政科。
  二、交通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
  四、督訓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刑事警察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至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分二十八分隊辦事。
  十一、保安警察隊。

第5條


﹝1﹞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實施之規劃。
  二、機動保安警力與臨時警力調度支援及治安維護。
  三、妨害風化(俗)行為與違規攤販取締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實施及戰時警務工作。
  五、春安工作與義警、民力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本局與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旗、銜名牌請製、轉發。
  七、公共危險物品搬運安全之戒備、維護與天然、重大災害之防護、處理 及查報。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戶口、民防、保安、外事、安檢及消防事項。

第6條


﹝1﹞交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法令制(訂)定、修正之擬議與疑義請示答復、交通整理重點措 施及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維護、路況資訊之蒐集、規劃及報導。
  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及戰時(防空)、戰備公路之交通管 制。
  四、交通事故之調查及處理。
  五、交通警察專業訓練之規劃、實施與交通助理員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交通安全設備及應勤裝備之規劃。
  七、交通執行成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統計。
  八、稽查證之請領、轉發及收繳。
  九、協助公路法令之執行、宣導及協辦公路車輛監理業務。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第7條


﹝1﹞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 查之執行、督導。
  二、警用車輛之設置基準擬定、購置、補充、汰換、報廢、調度及保養檢 查之執行、督導。
  三、通訊裝備之設置、購置、管理及保養檢查之執行、督導。
  四、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宜。
  六、警用交通、保安、資訊及刑事等專業裝備之採購。
  七、本局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八、本局廳舍之整建、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之管理、執行及督導。
  九、本局駕駛、技工之訓練、管理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8條


﹝1﹞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表揚模範(績優)警察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核。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員警申訴案件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內部管理、特種勤務與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 及考核。
  七、各項專案、重大演習及事故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政風法令之宣導與興革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採購案件監標、監 驗事項。
  九、機關與社會保防工作規劃、督導及考核、社會治安調查、蒐集及公務 機密、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十、其他有關督訓、政風及保防事項。

第9條


﹝1﹞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管制與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 令傳達。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處置與相關單位之通報、連絡及協調。
  三、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指揮、督導及考核。
  四、各種定期會報資料之整理、發送及各級開設。
  五、配合辦理路況報導及重大交通事故、公路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 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10條


﹝1﹞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
  四、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與其他重要業務、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及考核。
  五、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 績之彙編。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 校。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及典藏。
  八、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 發。
  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 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11條


﹝1﹞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12條


﹝1﹞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1﹞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及協助偵查。
  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及運用。
  六、刑事器材與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七、辦理刑事鑑識業務。
  八、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辦理檢警聯繫業務。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第14條


﹝1﹞公路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線國道公路及經指定之快速公路範圍內之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 )、收費站、地磅、服務區、休息站安全維護、交通秩序維護及稽查 取締。
  二、執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
  四、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
  五、執行特種警衛、國(外)賓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六、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執行、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其他交辦 事項。

第15條


﹝1﹞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駐地安全維護。
  二、支援臨時性勤務警力派遣。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16條


﹝1﹞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7條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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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發布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13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23
第五章 附則 §25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3條

﹝1﹞本局設行政科、交通科、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2﹞本局設公路警察隊、刑事警察隊、保安警察隊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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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 掌

第4條

﹝1﹞行政科職掌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旗、銜名牌請製轉發事項。
  二、勤務實施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妨害風化(俗)行為、不良習俗取締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保健防疫、環境衛生之協助推行及公路違章建築、違規廣告物之協助取締事項。
  六、戰時警務工作事項。
  七、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實施事項。
  八、重要節日公路車站警力支援及治安維護事項。
  九、春安工作實施事項。
  一○、遊民、乞丐等查處取締事項。
  一一、電訊(力)線路、油管、橋樑、隧道協助維護事項。
  一二、協助民防工作。
  一三、公共危險物品之取締與搬運安全之戒備及維護事項。
  一四、各種災害之防護、處理及查報事項。
  一五、外事警察規劃、督導事項。
  一六、協助戶口查察及流動人口管理事項。
  一七、義警、民力運用規劃、督導事項。
  一八、其他有關行政業務事項。
第5條

﹝1﹞交通科職掌如下:
  一、交通法令制(訂)定、修正之擬議及疑義請示答復事項。
  二、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維護及路況資訊之蒐集、規劃報導事項。
  三、交通整理重點措施及工作計畫之擬訂事項。
  四、戰時(防空)及戰備公路交通管制事項。
  五、交通安全設備及應勤裝備規劃事項。
  六、交通警察專業訓練之規劃實施事項。
  七、公路車輛監理業務協辦事項。
  八、稽查證請領、轉發、收繳事項。
  九、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稽查取締事項。
  一○、重要節日旅客(貨)疏運協調事項。
  一一、公路法令協助執行及宣導事項。
  一二、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事項。
  一三、交通執行成果資料調查分析統計事項。
  一四、交通助理員運用規劃、督導事項。
  一五、其他有關交通業務事項。
第6條

﹝1﹞後勤科職掌如下:
  一、武器、彈藥與安全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及保養檢查、督導、執行事項。
  二、車輛設置標準擬定及購置、報廢、汰換、保養檢查、督導事項。
  三、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四、電訊裝備設置、管理、保養、檢查、修護等事項。
  五、警用交通、保安、資訊等專業裝備之採購、驗收事項。
  六、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管理事項。
  七、本局廳舍、員警宿舍之營繕、租賃管理事項。
  八、本局駕駛、技工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第7條

﹝1﹞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及繕發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局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事項。
  五、本局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六、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本局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本局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及檢調清理事項。
  八、圖書、刊物、法規之編譯及蒐集保管事項。
  九、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一○、本局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一一、本局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一二、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事項。
  一三、本局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一四、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一五、本局業務督考及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一六、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一七、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之定期督導、抽查及總檢查事項。
  一八、逾期處理公文之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一九、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成績之定期考核與獎懲事項。
  二○、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二一、本局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分配、佈置事項。
  二二、關於本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三、員工薪津之領發事項。
  二四、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二五、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二六、社會治安調查工作之策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七、防護國家安全之偵防工作實施事項。
  二八、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2﹞前項第二十四款至第二十七款係任務編組保防室業務。
第8條

﹝1﹞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六、各項專案、重大演習及事故之督導、考核事項。
  七、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事項。
  九、維護警察風紀之策劃、執行、督導事項。
  一○、本局與所屬各隊營繕工程及購買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會辦事項。
  一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一二、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三、特種勤務之規劃、指導、協調、督導、考核事項。
  一四、員警教育訓練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五、其他有關督察業務事項。
  一六、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報執行事項。
  一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及受理申請查閱事項。
  一八、政風法令之宣導、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一九、員警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二○、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9條

﹝1﹞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事項。
  三、重大交通事故、公路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事項。
  四、警網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督導事項。
  五、相關單位之通報連絡協調事項。
  六、各種定期會報資料整理分發及各級開設事項。
  七、電腦資料輸入、建檔、查詢及資訊傳播之通報事項。
  八、民眾報案受理處置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指揮事項。
  一○、配合辦理路況報導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事項。
  一二、資訊系統規劃及一般行政。
  一三、資訊系統管理及維護。
  一四、資訊教育及臨時交辦事項。
﹝2﹞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係任務編組資訊室業務。
第10條

﹝1﹞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警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員警及遺眷照護事項。
  九、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議、核轉事項。
  一○、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一一、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一二、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三、員警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
  一四、員警申請後備軍人申請儘後(逐次)召集事項。
  一五、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11條

﹝1﹞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五、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與公告事項。
  六、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七、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一○、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一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一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一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一五、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一六、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一七、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一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12條

﹝1﹞刑事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救援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行為、協助偵查刑案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理、司法警察及肅槍、毒品危害防制、肅竊、檢肅流氓、幫派犯罪組織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三、經濟犯罪偵查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辦理事項。
  六、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事項。
  七、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協助偵查事項。
  八、刑事器材之保養、維護、管理規劃事項。
  九、檢警聯繫事項。
  一○、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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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 責

第13條

﹝1﹞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本局人事考核、任免、遷調、獎懲、考績之決定及核轉事項。
  三、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減)及預備金動支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或會議紀錄核定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八、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決定或事務處理事項。
第14條

﹝1﹞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
  三、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主持)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第15條

﹝1﹞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導本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務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指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工作處理、督導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16條

﹝1﹞科、室、中心單位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依照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17條

﹝1﹞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第18條

﹝1﹞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19條

﹝1﹞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20條

﹝1﹞小隊長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警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21條

﹝1﹞秘書、組長、督察員、科員、組員、警務員、技士、巡官、技佐、警務佐、辦事員、偵查員、警員、書記、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第22條

﹝1﹞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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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第23條

﹝1﹞本局局務會報,每一月舉行一次,必要時開臨時會議,由局長召集,以副局長、主任秘書、秘書、各科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2﹞各隊、分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分隊長召集各主管及有關人員出席參加。
第24條

﹝1﹞本局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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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25條

﹝1﹞本局文書管理、財物管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
第26條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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