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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6.06.28【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80)台忠授字第066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86)台孝授一字第07281號令修正發布第3、6、7、15、16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3192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7693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90003679A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1000005616A號令修正發布第2610條條文;刪除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60200576A號令修正發布第21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特依醫療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設置醫療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管理機關。

   --106年6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健康照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為管理機關。

   --100年9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健康照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98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醫療事業發展之獎勵。
  二、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服務品質及效率之獎勵。
  三、為均衡醫療資源,辦理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其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99年6月21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醫療事業發展之獎勵。
  二、提升醫療品質及效率之獎勵。
  三、均衡醫療資源之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刪除)

   --100年9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健康照護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0年9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00年9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06年6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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