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4.11.03
【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902603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41668111號令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刪除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以下稱網路資訊),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
第3條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104年11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第4條
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
第5條(刪除)
--104年11月3日修正前條文--
內 容
醫療機構除第三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但依病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第二條所定可登載範圍之資訊,且非以招徠醫療業務為意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第6條
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第7條
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4年11月3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
簡讀版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4.11.03
【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902603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4166811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8條條文;刪除
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
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以下稱網路資訊),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
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
第3條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104年11月3日修正前條文--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第4條
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
第5條(刪除)
--104年11月3日修正前條文--
醫療機構除
第三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但依病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
第二條所定可登載範圍之資訊,且非以招徠醫療業務為意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第6條
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第7條
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4年11月3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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