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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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內政部警政署(88)警署人字第384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9號令發布廢止
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10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18
第五章 附則 §20
﹝1﹞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 本大隊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1﹞ 本大隊設警務組、督訓組、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大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2﹞ 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警察隊,並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名稱,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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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務組職掌如下:
一、勤務法令之擬定與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及其他勤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
五、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六、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七、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護、督導事項。
八、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管理事項。
九、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一○、辦公廳舍之分配、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一一、工友、駕駛之僱用、管理、派調、考核事項。
一二、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一三、油料之籌備、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一四、辦公設備與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一五、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一六、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一七、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一八、庶務及出納事項。
一九、員工薪給(餉)與經費之發給及各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二○、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一、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二二、關於營建署及所屬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二三、其他有關行政、交通、刑事、外事、消防、民防、經濟、後勤、秘書等業務事項。
﹝1﹞ 督訓組職掌如下:
一、勤(業)務督察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各項專案、警戒、警備、重大演習、災害處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特種勤務與警衛任務之規劃、督導、協調、考核事項。
四、榮譽團結、員警座談及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暨急難濟助事項。
六、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七、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八、端正警察風紀工作、考核評鑑、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員警保障案件移辦及彙整事項。
一○、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一一、監標、監驗案件之會辦事項。
一二、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三、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及員警心理輔導事項。
一四、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五、重點節日加強戒備及偵測演習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六、保防工作及保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一七、安全防護、保密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一八、社會情報資料之布置、蒐集、指導、考核、處理事項。
一九、其他有關督察、教育、保安、保防等業務事項。
﹝1﹞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緊急命令之傳達、治安事件之聯繫及治安情報查報事項。
三、奉令調度警力、指揮、支援及緊急事件之處置事項。
四、勤務之指揮、管制及調度事項。
五、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督導與推展事項。
六、法規之研究整理彙整等事項。
七、政令宣導、政績報導等事項。
八、大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九、為民服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一○、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資訊、法規、公關、戶口、安檢等業務事項。
﹝1﹞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辦(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及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員警與遺眷之照護及慰問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一○、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二、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一三、員警出國案件之核轉事項。
一四、員警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一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1﹞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之籌編事項。
二、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計畫預算變更、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預算之執行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六、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七、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八、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一○、會計制度設計及修訂之擬議、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建議事項。
一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二、公款支付時限案件、財務管理及庫存現金查核事項。
一三、財務及財物管理之內部審核事項。
一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一五、統計資料之調查、蒐集、整理、審核、編製及分析等事項。
一六、其他有關主計業務事項。
﹝1﹞ 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執行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災害急難之搶救及自然資源環境之保護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電腦資訊業務之執行作業事項。
四、關於國家公園管理處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察業務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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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減)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大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1﹞ 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理)事項。
三、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大隊長交辦事項。
﹝1﹞ 秘書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1﹞ 各、組、室、中心主管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1﹞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1﹞ 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 督察員、組員、警務員、偵查員、技士、技佐、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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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大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以副大隊長、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其他人列席,各隊得個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出席參加。
﹝1﹞ 本大隊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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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大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1﹞ 本大隊文書管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1﹞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廢: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2.12.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10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18
第五章 附則 §20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回索引〉〉
第二章 職 掌
第4條
一、勤務法令之擬定與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及其他勤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
五、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六、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七、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護、督導事項。
八、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管理事項。
九、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一○、辦公廳舍之分配、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一一、工友、駕駛之僱用、管理、派調、考核事項。
一二、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一三、油料之籌備、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一四、辦公設備與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一五、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一六、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一七、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一八、庶務及出納事項。
一九、員工薪給(餉)與經費之發給及各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二○、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一、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二二、關於營建署及所屬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二三、其他有關行政、交通、刑事、外事、消防、民防、經濟、後勤、秘書等業務事項。
第5條
一、勤(業)務督察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各項專案、警戒、警備、重大演習、災害處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特種勤務與警衛任務之規劃、督導、協調、考核事項。
四、榮譽團結、員警座談及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暨急難濟助事項。
六、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七、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八、端正警察風紀工作、考核評鑑、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員警保障案件移辦及彙整事項。
一○、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一一、監標、監驗案件之會辦事項。
一二、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三、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及員警心理輔導事項。
一四、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五、重點節日加強戒備及偵測演習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六、保防工作及保防教育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一七、安全防護、保密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一八、社會情報資料之布置、蒐集、指導、考核、處理事項。
一九、其他有關督察、教育、保安、保防等業務事項。
第6條
一、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緊急命令之傳達、治安事件之聯繫及治安情報查報事項。
三、奉令調度警力、指揮、支援及緊急事件之處置事項。
四、勤務之指揮、管制及調度事項。
五、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督導與推展事項。
六、法規之研究整理彙整等事項。
七、政令宣導、政績報導等事項。
八、大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九、為民服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一○、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置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資訊、法規、公關、戶口、安檢等業務事項。
第7條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辦(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及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員警與遺眷之照護及慰問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一○、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一二、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一三、員警出國案件之核轉事項。
一四、員警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一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一、年度預(概)算之籌編事項。
二、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計畫預算變更、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預算之執行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六、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七、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八、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一○、會計制度設計及修訂之擬議、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建議事項。
一一、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二、公款支付時限案件、財務管理及庫存現金查核事項。
一三、財務及財物管理之內部審核事項。
一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一五、統計資料之調查、蒐集、整理、審核、編製及分析等事項。
一六、其他有關主計業務事項。
第9條
一、執行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災害急難之搶救及自然資源環境之保護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電腦資訊業務之執行作業事項。
四、關於國家公園管理處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察業務執行事項。
回索引〉〉
第三章 權 責
第10條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減)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大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第11條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理)事項。
三、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大隊長交辦事項。
第12條
一、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第13條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第14條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第15條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16條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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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第18條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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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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