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5.03.01【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50201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1﹞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稱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事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對人體健康、疾病預防與治療之研究,具重大貢獻。
二、對臨床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三、對山地離島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四、對醫學倫理制度有重大貢獻。
五、對醫學教育制度有重大貢獻。
六、協助辦理醫療衛生政策事項有重大貢獻。
七、具其他特殊事蹟。
﹝2﹞ 醫師以同一事由接受獎勵者,其獎勵以一次為限。
﹝3﹞ 醫師經依本法懲戒有案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1﹞ 醫師之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獎勵,應以公開方式為之。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對醫師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1﹞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師獎勵之審查,應邀請醫療相關專家、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醫師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95.03.01【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對人體健康、疾病預防與治療之研究,具重大貢獻。
二、對臨床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三、對山地離島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四、對醫學倫理制度有重大貢獻。
五、對醫學教育制度有重大貢獻。
六、協助辦理醫療衛生政策事項有重大貢獻。
七、具其他特殊事蹟。
第3條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