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87.05.12【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內政部警政署(87)警署刑紀字第741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9點
﹝1﹞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正確運用電腦刑案資料,以維護國家安全及提昇行政效能,並避免侵害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1﹞ 本署電腦刑案資料以提供警察機關偵防犯罪需要,司法、軍法機關審判量刑參考,以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等相關業務之法令規定需要之查詢。
﹝1﹞ 受理查詢刑案資料之管制:
(一)刑案資料查詢作業密碼由本署配發各使用單位,經各使用單位配賦各終端工作站相關人員查詢作業時使用,不得浮濫。
(二)各單位所有終端工作站,以查詢本單位犯罪偵犯或特定任務所需刑案資料為限。
(三)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八號分機),受理電話查詢刑案資料,以該查詢單位配有保密代號者為限。
(四)政府機關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時,因忠誠調查及其他相關業務需要,函請各警察機關查詢刑案資料者,依公文處理程序及有關個案所依據之法令辦理。中央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所需刑案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提供,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及其他各級地方政府等相關機構所需刑案資料,由各該地區之管轄警政廳、警察局刑警大隊(刑警隊)提供,其他各專業警察機關及警察分局均不得對外提供查詢刑案資料。
﹝1﹞ 凡少年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三年後或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之刑案資料,應塗銷而尚未接獲少年法院(庭)通知塗銷者,均不得查詢提供。
﹝1﹞ 非應治安、情報單位偵辦刑案,軍法、司法機關審判量刑參考或其他特殊必要者外,下列各款資料,嚴禁提供。
(一)經撤銷之軍法、司法通緝資料。
(二)經不起訴處分,判決無罪、免訴、免刑、不受理等資料。
(三)無偵處判決結果之刑案資料。
﹝2﹞ 受理申請警察紀錄證明書者,依有關省、市政府發布施行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發給)辦法之規定,得提供前項(三)款之資料。
﹝1﹞ 受理查詢刑案資料應注意事項:
(一)發現資料不完整或無偵處判決結果時,應輸入不起訴處分管制密碼再予複查,如對資料之認定仍有疑問,請向本署刑事警察局紀錄科或原審判司法機關查詢。
(二)受理電話查詢資料時應詳詢查詢人之單位、職稱、姓名、聯絡電話、當月保密代號及被查詢人之基本資料等項,詳細查對,迅速答覆,並將檢查結果,詳實登錄,俾資查考。〔查詢刑案(通緝)資料登記簿格式見附件一〕
(三)受理書面查詢,經檢查有刑案或通緝(協、查尋)資料者,應製作刑案、通緝(協、查尋)資料檢查結果通知單一式二份(可複印或複寫,惟應與正本內容無異),一份送查詢單位,一份附卷存查。 〔刑案、通緝(協、查尋)資料檢查結果通知單格式見附件二、三〕。
(四)各級警察單位基於偵防犯罪工作需要,依規定以無線電或電話查詢刑案資料時,應特別注意被查詢人之名譽及隱私,不得將所查詢之個人刑案資料當場公開宣告。
﹝1﹞ 本署及各警察機關所提供之各項刑案紀錄資料,僅供參考;所提供之紀錄資料內容如與軍法、司法機關之原偵處、(裁)判決資料等有出入時,應以軍法、司法機關之原始資料為準,如發現資料有不符時並請函知本署(刑事警察局)更正。
﹝1﹞ 各機關團體對本署及各警察機關所提供之刑案資料,均須嚴格守密,如因洩漏而侵害民眾權益者,追究其責任;有關電腦刑案資料作業之保密,依照本署電子計算機作業保密安全規定辦理。
﹝1﹞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內政部警政署受理刑案資料查詢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87.05.12【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第3點
(一)刑案資料查詢作業密碼由本署配發各使用單位,經各使用單位配賦各終端工作站相關人員查詢作業時使用,不得浮濫。
(二)各單位所有終端工作站,以查詢本單位犯罪偵犯或特定任務所需刑案資料為限。
(三)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八號分機),受理電話查詢刑案資料,以該查詢單位配有保密代號者為限。
(四)政府機關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時,因忠誠調查及其他相關業務需要,函請各警察機關查詢刑案資料者,依公文處理程序及有關個案所依據之法令辦理。中央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所需刑案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提供,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及其他各級地方政府等相關機構所需刑案資料,由各該地區之管轄警政廳、警察局刑警大隊(刑警隊)提供,其他各專業警察機關及警察分局均不得對外提供查詢刑案資料。
第4點
第5點
(一)經撤銷之軍法、司法通緝資料。
(二)經不起訴處分,判決無罪、免訴、免刑、不受理等資料。
(三)無偵處判決結果之刑案資料。
第6點
(一)發現資料不完整或無偵處判決結果時,應輸入不起訴處分管制密碼再予複查,如對資料之認定仍有疑問,請向本署刑事警察局紀錄科或原審判司法機關查詢。
(二)受理電話查詢資料時應詳詢查詢人之單位、職稱、姓名、聯絡電話、當月保密代號及被查詢人之基本資料等項,詳細查對,迅速答覆,並將檢查結果,詳實登錄,俾資查考。〔查詢刑案(通緝)資料登記簿格式見附件一〕
(三)受理書面查詢,經檢查有刑案或通緝(協、查尋)資料者,應製作刑案、通緝(協、查尋)資料檢查結果通知單一式二份(可複印或複寫,惟應與正本內容無異),一份送查詢單位,一份附卷存查。 〔刑案、通緝(協、查尋)資料檢查結果通知單格式見附件二、三〕。
(四)各級警察單位基於偵防犯罪工作需要,依規定以無線電或電話查詢刑案資料時,應特別注意被查詢人之名譽及隱私,不得將所查詢之個人刑案資料當場公開宣告。
第7點
第8點
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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