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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

【發布日期】109.12.0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700002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5010084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1935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定應通報之對象如下:
  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發病者(以下稱未發病者)。
  二、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以下稱發病者)。
  三、出生月齡在十八月以下之嬰幼兒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嬰幼兒疑似感染者)。
  四、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孕產婦疑似感染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通報者。

   --109年12月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所定應通報之對象如下:
  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發病者(以下稱未發病者)。
  二、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以下稱發病者)。
  三、出生月齡在十八月以下之嬰幼兒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以下稱嬰幼兒疑似感染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通報者。

第3條


﹝1﹞醫師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
﹝2﹞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報告其診療醫師。
﹝3﹞前二項通報資料不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105年7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醫師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
﹝2﹞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報告其診療醫師。
﹝3﹞前二項通報資料不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第4條


﹝1﹞醫事人員通報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未發病者:傳染病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感染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診斷日期、檢驗確認單位、感染危險因子等資料。
  二、發病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發病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性別、出生日期、診斷日期、診斷依據等資料。
  三、嬰幼兒疑似感染者:母子垂直感染之疑似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嬰幼兒疑似感染者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出生是否給予預防性投藥、採檢項目、抽血日期及其生母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四、孕產婦疑似感染者: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報告單。內容包括孕產婦疑似感染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出生日期、住居所、懷孕週數、預產期、歷次懷孕情形、感染危險因子、檢驗單位、採檢項目等資料。

   --109年12月1日修正前條文--


﹝1﹞醫事人員通報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未發病者:傳染病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感染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居留證號、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診斷日期、檢驗確認單位、感染危險因子等資料。
  二、發病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發病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居留證號、性別、出生日期、診斷日期、診斷依據等資料。
  三、嬰幼兒疑似感染者:母子垂直感染之疑似個案報告單。內容包括嬰幼兒疑似感染者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出生是否給予預防性投藥、採檢項目、抽血日期及其生母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第5條


﹝1﹞通報方式,應以書面或網路為原則,必要時,得先以電話或電子文件等方式先行通知。

第6條


﹝1﹞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即轉報中央主管機關,並將相關疫情調查資料適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第7條


﹝1﹞地方主管機關對其收受之通報個案應予列案管理,並依疫情需要,定期予以訪視安排接受診療或必要之輔導。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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