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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幹事設置基準

【發布日期】95.09.2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88)台內中民字第八八九○四○七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內授中民字第0950722102號函修正第1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1﹞本基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95年9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基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條訂定之。

第2點


﹝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業務繁重者,鄉(鎮、市)長得依下列規定指派公所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五職等之人員兼任幹事協助:
  (一)全年調解成立一百件以上者,得置幹事一人。
  (二)每增加一百件,得增置幹事一人。但最多不得超過三人。

第3點


﹝1﹞鄉(鎮、市)公所依第二點規定指派人員兼任調解委員會幹事,應報請縣政府核定。

第4點


﹝1﹞直轄市及市之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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