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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04.12.1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七日內政部警政署八四警署人字第41459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9100758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3924F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404431283號令修正發布第461930條條文;增訂第2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1﹞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1﹞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1﹞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五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鑑識科,分八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四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五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公共關係室。
  二十、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一、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二、政風室。
  二十三、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四、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分三十七隊辦事。
  二十五、警備隊。

   --104年12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六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鑑識科,分八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四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五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公共關係室。
  十九、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一、政風室。
  二十二、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三、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分三十七隊辦事。
  二十四、警備隊。

第5條


﹝1﹞預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三、預防犯罪宣導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刑事責任區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防處少年事件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考核。
  八、一六五反詐騙諮詢專線勤、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電信、金融、網路詐騙犯罪預防與安全管理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預防犯罪事項。

第6條


﹝1﹞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八、選舉查賄制暴、蒐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偵查犯罪事項。

   --104年12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 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肅清毒品、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八、選舉查賄制暴、蒐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偵查犯罪事項。

第7條


﹝1﹞反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制組織犯罪相關法令研修。
  二、防制組織犯罪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黑道、不良幫派組合活動情資蒐集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黑道、不良幫派組合及成員調查監管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同步掃黑行動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檢舉黑道、不良幫派組合犯罪案件之核處。
  七、黑道、不良幫派組合資料之規劃、審核及建檔。
  八、遭受不法侵害行業查訪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組織犯罪事項。

第8條


﹝1﹞司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司法警察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疑義承轉解答及研修建議。
  三、檢警聯繫業務之協調及規劃。
  四、員警使用警械案件之審核及其法令疑義釋示。
  五、拾得遺失物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法令研修及釋示。
  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拘留所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九、本局國家賠償案件處理。
  十、其他有關司法警察法規研究事項。

第9條


﹝1﹞鑑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鑑識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刑事案件證物檢驗及鑑定。
  三、槍彈、化學、微物、文書、影音、測謊及行為科學等鑑識。
  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勘察及採驗。
  五、刑事鑑識人員之教育訓練。
  六、刑事鑑識設備器材之規劃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鑑識事項。

第10條


﹝1﹞指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案指紋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刑案指紋比對及鑑定。
  三、指紋資料之蒐集、分析、建檔、管理及運用。
  四、支援刑案現場之指(掌)紋採取及檢驗。
  五、指紋設備器材之規劃及維護。
  六、指紋電腦系統規劃、執行及管理。
  七、指紋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其他有關指紋事項。

第11條


﹝1﹞生物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案現場生物跡證之採證、鑑定、比對及建檔。
  二、去氧核醣核酸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建立去氧核醣核酸型別紀錄及人口統計資料庫。
  四、生物跡證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有關生物跡證事項。

第12條


﹝1﹞紀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案件紀錄之統計、分析及運用。
  二、刑事案件紀錄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刑事案件紀錄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四、刑事案件紀錄制度之研究發展。
  五、刑事案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運用。
  六、刑事案件紀錄人員之教育訓練。
  七、受理刑案紀錄資料之查詢。
  八、其他有關刑事案件紀錄事項。

第13條


﹝1﹞國際刑警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工作聯繫、案件協處。
  二、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來往通訊處理。
  三、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各種請求事項之協助處理。
  四、駐外警察聯絡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跨國合作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及交流參訪。
  六、跨國刑事案件及國內重大、特殊涉外案件之偵查。
  七、國際犯罪情報蒐集、傳遞及運用。
  八、潛逃外國通緝犯情資之蒐集、運用及協調查緝、遣返。
  九、其他有關國際刑警業務事項。

第14條


﹝1﹞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採購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武器彈藥與防護裝備之規劃、管理、維護及督導。
  三、車輛與其裝備之規劃、管理、維護及督導。
  四、員警服裝籌製、配發及管理。
  五、電訊裝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財產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管理。
  七、辦公廳舍與員警宿舍營繕、租賃、分配及管理。
  八、駕駛、技工與工友之僱用、訓練及考核管理。
  九、各項物品管理、事務用品採購及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15條


﹝1﹞科技研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資訊、通信及網路數位鑑識工作。
  二、數位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及運用。
  三、協助偵辦重大及特殊新興科技犯罪案件。
  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數位證據蒐證及鑑識工作。
  五、新興科技犯罪態樣之研究及防制。
  六、刑事科技、數位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應用。
  七、刑事科技知能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
  八、其他有關科技研究發展事項。

第16條


﹝1﹞刑事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調公務及非公務機關提供犯罪偵查所需資料。
  二、犯罪偵查情資處理技術之研究及運用。
  三、本局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網路犯罪偵查技術之研究及運用。
  五、全國各類刑案資料之蒐集、處理、分析及運用。
  六、犯罪資料分析平臺之規劃、管理、訓練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犯罪情資及資訊事項。

第17條


﹝1﹞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
  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

第18條


﹝1﹞兩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聯繫及協調。
  三、兩岸司法互助之協處。
  四、兩岸犯罪情資交換、合作協查偵辦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五、兩岸刑事犯、刑事嫌疑犯遣返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六、兩岸警務合作、實務交流參訪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七、香港、澳門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協處。
  八、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聯絡辦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兩岸及香港、澳門警務事項。

第19條


﹝1﹞經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協助查緝偽造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偵辦高利貸放、不當討債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協助取締濫墾、濫伐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協助查緝非法食品與藥物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協助防制洗錢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經濟犯罪事項。

   --104年12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經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協助查緝偽造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偵辦高利貸放、不當討債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協助取締濫墾、濫伐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協助查緝偽、劣、禁藥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協助防制洗錢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經濟犯罪事項。

第20條


﹝1﹞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偵防業務督導及交辦案件查處。
  二、勤務督察及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風紀教育、常年訓練及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
  四、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及聯繫。
  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查處。
  六、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
  八、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
  九、考核業務、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保防事項。

第21條


﹝1﹞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及聯繫。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三、即時輿情通報、反映、處置及命令轉達。
  四、列管重大刑案資料之彙整、分析及報告。
  五、無線電通訊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21-1條


﹝1﹞毒品查緝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品防制措施之策劃及執行。
  二、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三、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查禁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檢肅毒品事項。
﹝2﹞偵查第三大隊、偵查第六大隊及偵查第八大隊所屬毒品查緝專責偵查隊人員兼受毒品查緝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第22條


﹝1﹞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工作新聞之發布。
  二、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
  三、提供大眾傳播媒體相關刑事偵防宣導資料。
  四、輿情反映及新聞處理。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刑事工作概況。
  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處理。
  七、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第23條


﹝1﹞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蓋用及典守。
  二、綜合文稿及機要文書處理。
  三、主管會報、週報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四、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六、檔案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薪津領發。
  八、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出納保管、公庫款項提存、匯貸及簿籍表報登 記。
  九、員警諮商輔導業務及各項表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24條


﹝1﹞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25條


﹝1﹞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26條


﹝1﹞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27條


﹝1﹞偵查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統合、支援及偵查命案、非法槍械、強盜、搶奪、新興詐欺、性侵害 、毒品、竊盜、擄人勒贖、恐嚇取財、檢肅黑道幫派犯罪等重大、特 殊刑事案件。
  二、防爆業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爆炸案件支援、處理,爆裂 物鑑定、蒐證及防爆裝備器材之規劃、研發及維護。
  三、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詐欺、經濟犯罪刑事案件。
  四、統合、支援及偵查重大、特殊資訊、網路犯罪刑事案件。
  五、涉及跨境犯罪之重大、特殊刑事案件偵查及支援事項。
  六、統合、支援與取締、偵查違反通訊傳播法令及相關犯罪案件。
  七、其他各類特殊案件及交辦事項。

第28條


﹝1﹞警備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安全維護規劃及執行。
  二、拘留所、槍械室看守及管理。
  三、支援各偵查大隊執行相關勤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29條


﹝1﹞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30條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4年12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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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職掌 §4
第三章 權責 §27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35
第五章 附則 §37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3條

﹝1﹞本局設預防科、偵查科、檢肅科、司法科、鑑識科、紀錄科、國際刑警科、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指紋室、法醫室、刑事研究發展室、資訊室、公共關係室、國際刑警電台、偵防犯罪指揮中心、通訊監察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2﹞本局設偵查隊、警備隊以應協助偵查犯罪及維護本局安全工作之需要。

回索引〉〉

第二章  職 掌

第4條

﹝1﹞預防科職掌如下:
  一、一般預防犯罪工作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事項。
  三、預防犯罪宣導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刑責區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防處少年事件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出矯治機構毒品人口調驗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取締職業性賭博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查捕逃犯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一、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事項。
  一二、計程車無線電台治安聯防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三、選舉蒐證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四、其他有關預防犯罪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5條

﹝1﹞偵查科職掌如下: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重大、特殊刑案管制事項。
  三、國人(含雙籍華僑)涉嫌重大刑案入出境管制與偵防案件審核及處理事項。
  四、肅清毒品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反毒措施策劃、執行及宣導事項。
  六、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事項。
  七、無名屍體查尋規劃事項。
  八、一般刑案人民陳情案處理事項。
  九、選舉查察賄選暴力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保全當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一、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事項。
  一二、其他有關偵查犯罪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6條

﹝1﹞檢肅科職掌如下:
  一、檢肅流氓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流氓案件複審認定、聲明異議之幕僚作業及行政救濟答辯事項。
  三、檢肅不良幫派、組合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流氓輔導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流氓個人檔卷建立及管制事項。
  六、其他有關檢肅流氓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7條

﹝1﹞司法科職掌如下: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法令解答事項。
  三、拘留所、留置室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司法警察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偵辦刑案程序法令之指導、改進及研究事項。
  六、增進檢警聯繫之協調及規劃事項。
  七、法令疑義承轉解答事項。
  八、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相關法規研究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8條

﹝1﹞鑑識科職掌如下:
  一、刑事鑑識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刑事鑑驗及鑑定事項。
  三、刑事技術人員甄選及訓練事項。
  四、刑事器材更新補充之規劃、保養維護及督導事項。
  五、重大、特殊刑案現場勘察事項。
  六、痕跡、化學、物理、電氣、印文、影像、聲紋及毒物鑑識事項。
  七、刑案涉嫌人之測謊及配合偵訊事項。
  八、其他有關鑑識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9條

﹝1﹞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犯罪紀錄規劃、督導、考核、統計分析及運用事項。
  二、犯罪紀錄設備規劃及改進事項。
  三、犯罪紀錄制度研究、發展及改進事項。
  四、犯罪資料蒐集、製作、註記、儲藏、管理及運用事項。
  五、犯罪紀錄人員訓練及考核事項。
  六、犯罪通報、專刊編纂發行事項。
  七、犯罪資料查詢答覆及供應事項。
  八、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九、失車(物)資料更新、建(轉)檔及肇事車輛(全、半毀)資料建檔與管理及運用事項。
  一○、其他有關犯罪紀錄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10條

﹝1﹞國際刑警科職掌如下:
  一、國際刑警組織總部、會員國及外國治安機關聯繫及合作事項。
  二、國際刑警組織總部、會員國及外國治安機關來往函件、資料等處理事項。
  三、協助國際刑警組織總部、會員國及外國治安機關各種請求調查事項。
  四、偵辦跨國刑案及協助配合辦理國內重大涉外案件事項。
  五、國際犯罪情報蒐集、傳遞及運用事項。
  六、其他事涉國際刑警組織總部、會員國及外國治安機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11條

﹝1﹞後勤科職掌如下:
  一、武器彈藥與安全防護裝備補充、汰換與損壞賠償之規劃、保養、檢查、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車輛設置標準擬定、購置、報廢、汰換及保養管理事項。
  三、員警服裝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四、電訊裝備設置、管理、保養、檢查及修護事項。
  五、財產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管理事項。
  六、辦公廳舍與員警宿舍營繕、租賃、分配及佈置管理事項。
  七、駕駛、技工與工友之僱用、訓練及考核管理事項。
  八、事務用品採購及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九、倉庫各項物品管理、登記、檢查及廢品處理事項。
  一○、其他有關後勤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12條

﹝1﹞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綜合文稿及機要文書處理事項。
  三、工作計畫報告及政績交代彙編事項。
  四、會議籌備、召開及紀錄事項。
  五、公文收發、繕校、檔案管理事項。
  六、公文查詢檢核事項。
  七、文書業務檢查管制考核事項。
  八、員工薪津領發事項。
  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出納保管事項。
  一○、公庫款項提存、匯貸及簿籍表報登記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13條

﹝1﹞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與各項重大演習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查處事項。
  三、維護風紀、改善服務態度與激勵士氣各項活動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辦理事項。
  五、員警申訴案件之秘書業務及案件受理移辦事項。
  六、營繕工程及購買定製變賣財物監標、監驗會辦事項。
  七、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常年訓練規劃及執行事項。
  九、內部管理業務規劃及執行事項。
  一○、刑事幹部講習班、刑事基層人員講習班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一一、刑事偵防勤務、業務與辦案風紀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二、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相關表報辦理事項。
  一三、其他有關督察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14條

﹝1﹞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公務機密維護措施事項。
  二、安全防護實施事項。
  三、犯罪情報諮詢布置、蒐集、傳遞及運用事項。
  四、偵防工作實施事項。
  五、保防資料紀錄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防教育、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15條

﹝1﹞指紋室職掌如下:
  一、指紋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指紋比對及鑑識事項。
  三、指紋蒐集、管理、運用、分析、校對及製卡儲存事項。
  四、刑案現場指紋、掌紋之支援採取及檢驗事項。
  五、指紋器材保養及維護事項。
  六、指紋電腦系統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指紋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八、其他有關指紋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16條

﹝1﹞法醫室職掌如下:
  一、協助死亡案件遺體相驗、複驗、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卷宗鑑定等事項。
  二、生物跡證採證、檢驗、鑑定、建檔及相關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三、親子血緣關係鑑定事項。
  四、法醫科學及生物跡證鑑驗技術研究發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醫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17條

﹝1﹞刑事研究發展室職掌如下:
  一、刑事科學及鑑識研究發展事項。
  二、國內外刑事科學、鑑識科技、論文、資料蒐集、建檔及應用事項。
  三、刑事鑑識科技觀摩、研習、評估及整合開發事項。
  四、其他有關刑事科學、鑑識研究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18條

﹝1﹞資訊室職掌如下:
  一、刑事資訊研究、規劃、開發及推動事項。
  二、刑事資料原件縮影及提供事項。
  三、刑事資訊運用之教育及訓練事項。
  四、推展辦公室自動化事項。
  五、其他有關刑事資訊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19條

﹝1﹞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
  一、推展警察公共關係及便民服務工作事項。
  二、接待各界參觀及訪問事宜。
  三、立法院質詢、考察、聯絡及協調工作等事項。
  四、監察院巡察及聯繫等事項。
  五、新聞發布及與大眾傳播媒體之協調聯繫事項。
  六、警政輿情蒐集、分析與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會等機關、新聞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20條

﹝1﹞國際刑警電台職掌如下:
  一、國際刑警組織各會員國來往警務資訊傳發及接收鑑驗事項。
  二、國際警務通信規劃及設備保養維護事項。
  三、國際警務資訊登記整理及編譯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際刑警組織警務資訊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21條

﹝1﹞偵防犯罪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刑案通報、協調、支援及管制事項。
  二、全面緝犯及查贓之聯絡指揮事項。
  三、破案線索及秘密證人聯絡查證事項。
  四、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五、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事項。
  六、其他有關刑案指揮管制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22條

﹝1﹞通訊監察中心職掌如下: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需求規劃與協商建置事項。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事項。
  三、各犯罪偵查機關通訊監察上線作業、統計、分析事項。
  四、協助各犯罪偵查機關有關通訊監察之事項。
  五、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案件之督導、考核及管制作業事項。
  六、通訊監察科技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通訊監察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第23條

﹝1﹞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成)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轉)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一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二、員警入出境之核辦(轉)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逐次)召集之核轉事項。
  一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24條

﹝1﹞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一○、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一一、各項採購案件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一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一三、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一四、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一五、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一六、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一七、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一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25條

﹝1﹞偵查隊職掌如下:
  一、統合、支援及協助偵查命案、非法槍械、強盜、搶奪、性侵害、毒品、竊盜、擄人勒贖、恐嚇取財、檢肅流氓及幫派組合犯罪等重大、特殊刑事案件。
  二、防爆業務、訓練之規劃、協調、督導及考核,爆炸案件協助處理、鑑定及蒐證,防爆裝備器材維護、保養、檢查及考核事項。
  三、統合、支援及協助偵查重大、特殊經濟犯罪案件。
  四、統合、支援及協助偵查重大、特殊資訊、網路犯罪案件及電腦鑑定工作之執行。
  五、涉及兩岸關係之重大、特殊刑案及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及支援事項。
  六、其他各類特殊案件及交辦事項。
第26條

﹝1﹞警備隊職掌如下:
  一、本局安全維護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拘留所看守及管理事項。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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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 責

第27條

﹝1﹞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承警政署長之命,統一指揮監督全國刑事警察執行任務事項。
  二、本局施政方針與工作計畫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三、本局人事考核、陞遷、獎懲決定及任免擬議事項。
  四、本局預算審核、變更、追加(減)及預備金動支事項。
  五、上級重要命令執行事項。
  六、主持本局重要會議及會議紀錄核定事項。
  七、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八、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工作事項。
  九、重要案件及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一○、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決定及處理事項。
第28條

﹝1﹞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局務事項。
  二、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研擬事項。
  三、重要報告審核事項。
  四、主管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參加重要會議及代表局長出席(主持)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29條

﹝1﹞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務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綜核。
  四、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五、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30條

﹝1﹞科、室、中心、電臺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設計、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四、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六、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決定或代行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31條

﹝1﹞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三、隊務推行與改進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處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第32條

﹝1﹞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或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33條

﹝1﹞技正、秘書、督察、研究員、組長、督察員、副組長、科員、技士、偵查員、巡官、技佐、通訊員、電務員、紀錄員、指紋分析員、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警員、操作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第34條

﹝1﹞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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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第35條

﹝1﹞本局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召集,以副局長、主任秘書、秘書及各科、室、中心、電台、隊之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第36條

﹝1﹞本局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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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37條

﹝1﹞本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38條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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