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3.02.07【發布機關】財政部
1‧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財政部(59)台財關字第19228號令准予備查
2‧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財政部(61)台財關字第1320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財政部(62)台財關字第21298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財政部(64)台財關字第14661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十日財政部(67)台財關字第10163號令修正發布第1、10、12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財政部(68)台財關字第23069號令修正發布第7、10、12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財政部(71)台財關字第2549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四月十日財政部(74)台財關字第14183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三日財政部(75)台財關字第7547996號令修正發布第2、10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財政部(76)台財關字第7585823號令修正發布第2、7、10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九月八日財政部(76)台財關字第761069284(1)號令修正發布第1、7、10、14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財政部(77)台財關字第77073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五日財政部(77)台財關字第770259029號令修正發布第5、7、8、10、11、12、13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78)台財關字第781178217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財政部(83)台財關字第831662441號令修正發布第7、12條條文(名稱:郵包免稅與免驗簽證限度規則)
16‧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90)台財關字第09005508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
17‧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2055038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09405502680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
8號公告第7條第2項第1款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管轄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31002278號令發布廢止;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但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內免稅之限制。
前項免徵進口稅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在內。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已逾前條第一項規定限額者,其已逾免稅限額部分,如屬零星物品,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如非屬零星物品,則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任一單項物品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即非屬前項所稱之零星物品。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天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之郵包,次數頻繁者,不適用本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其非屬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且離岸價格未逾免證輸入限額者,得免證輸入,由海關逕依有關輸入規定驗放。
前項郵包如包括少量之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海關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免證放行。其屬農產品者,得比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所訂數量免稅放行。
應徵關稅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如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發布日期】103.02.07【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但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內免稅之限制。
前項免徵進口稅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在內。
第3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已逾前條第一項規定限額者,其已逾免稅限額部分,如屬零星物品,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如非屬零星物品,則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任一單項物品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即非屬前項所稱之零星物品。
第4條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天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第5條
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收件人或同一地點之郵包,次數頻繁者,不適用本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第6條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其非屬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且離岸價格未逾免證輸入限額者,得免證輸入,由海關逕依有關輸入規定驗放。
前項郵包如包括少量之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海關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免證放行。其屬農產品者,得比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所訂數量免稅放行。
第7條
應徵關稅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如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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