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3.11.26【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3007727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1﹞ 為有效規範警察役役男機動保安警力人員支援協助防救天然災害輔助性勤務(以下簡稱支援協助救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1﹞ 警察役役男機動保安警力人員支援協助救災,應以無技術性、無危險性之輔助工作為限。其工作事項如下:
(一)應變戒備、災民疏散及避難之勸告。
(二)交通管制、秩序維持。
(三)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四)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運送。
(五)災後環境清理及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六)其他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臨時分派事項。
﹝2﹞ 警察役役男機動保安警力人員支援協助救災,不得妨害自身職務之執行。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警察役役男機動保安警力人員協助救災。
﹝1﹞ 申請警察役役男機動保安警力人員支援協助救災,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或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通知。
﹝2﹞ 前項申請以書面為之,緊急時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先行聯繫。
﹝1﹞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支援協助救災時,應提供相關災情資訊與所需救災人員、裝備及機具需求等事項。
﹝2﹞ 警察役役男機動保安警力人員接受申請支援協助救災時,無法支援之機具、資材等,由申請機關負責調集運用。
﹝1﹞ 執行支援協助救災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服勤前,應實施勤前教育;勤畢,應將工作內容記載於工作紀錄簿內備查。
(二)服勤應由警察幹部帶隊向申請機關報到,並負責管理、通報、聯繫及協調等事項。
(三)勤務中應講求紀律、注意服勤態度,並接受申請機關之指導,不得擅自為之。
(四)膳食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必要時,得請轄區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代辦,被請求警察局應協助之。
(五)服勤之裝備機具,應按需要配備攜行。
(六)分派任務,力求勞逸平均,注意調節精神體力及自身安全。
(七)服勤時,除特殊狀況得由該單位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臨機規定穿著工作或體育服裝外,一律穿著制服。
﹝1﹞ 支援協助救災工作,不得接受任何酬勞。但各級政府之慰問金(品),不在此限。
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機動保安警力人員支援協助防救天然災害輔助性勤務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93.11.26【發布機關】內政部【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一)應變戒備、災民疏散及避難之勸告。
(二)交通管制、秩序維持。
(三)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四)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運送。
(五)災後環境清理及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六)其他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臨時分派事項。
第3點
第4點
第5點
第6點
(一)服勤前,應實施勤前教育;勤畢,應將工作內容記載於工作紀錄簿內備查。
(二)服勤應由警察幹部帶隊向申請機關報到,並負責管理、通報、聯繫及協調等事項。
(三)勤務中應講求紀律、注意服勤態度,並接受申請機關之指導,不得擅自為之。
(四)膳食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必要時,得請轄區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代辦,被請求警察局應協助之。
(五)服勤之裝備機具,應按需要配備攜行。
(六)分派任務,力求勞逸平均,注意調節精神體力及自身安全。
(七)服勤時,除特殊狀況得由該單位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臨機規定穿著工作或體育服裝外,一律穿著制服。
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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