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7.09.08【發布機關】交通部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交通部(88)交路字第00578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0802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本要點依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路監理機關收到依本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或其他方式之通報資料後,應向財政部之委託機關查證該移送案件之投保資料。
前項投保資料,係指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牌照號碼或引擎或車身號碼、保險證碼及保險有效期間、保險公司名稱等資料。
前點第一項規定需查證之移送資料,公路監理機關應彙整以書面方式送請財政部之委託機構進行查證,該機構並應於接獲公路監理機關查證資訊日翌日起七日內查復該管公路監理機關。
前項查證作業,得由財政部之委託機構通知公路監理機關改採以電腦網路連線查證、傳輸,該機構應於接獲公路監理機關查證資訊翌日上午八時前查復該管公路監理機關。
公路監理機關受理汽車所有人不服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應送請財政部之委託機構再進行查證該汽車所有人投保資料,該機構應於接獲公路監理機關查證資訊翌日起十日內查復該管公路監理機關。
汽車所有人到案提供投保資料與前點查證資料不符,應依汽車所有人提供之保險證、保險單、批單作為已投保之認定,由公路監理機關依權責簽結,並將簽結理由,連同該案件有關文書函請財政部查究。
廢: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資料查證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97.09.08【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要點依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公路監理機關收到依本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或其他方式之通報資料後,應向財政部之委託機關查證該移送案件之投保資料。
前項投保資料,係指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牌照號碼或引擎或車身號碼、保險證碼及保險有效期間、保險公司名稱等資料。
第3點
前點第一項規定需查證之移送資料,公路監理機關應彙整以書面方式送請財政部之委託機構進行查證,該機構並應於接獲公路監理機關查證資訊日翌日起七日內查復該管公路監理機關。
前項查證作業,得由財政部之委託機構通知公路監理機關改採以電腦網路連線查證、傳輸,該機構應於接獲公路監理機關查證資訊翌日上午八時前查復該管公路監理機關。
第4點
公路監理機關受理汽車所有人不服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應送請財政部之委託機構再進行查證該汽車所有人投保資料,該機構應於接獲公路監理機關查證資訊翌日起十日內查復該管公路監理機關。
第5點
汽車所有人到案提供投保資料與前點查證資料不符,應依汽車所有人提供之保險證、保險單、批單作為已投保之認定,由公路監理機關依權責簽結,並將簽結理由,連同該案件有關文書函請財政部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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