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04.07【發布機關】交通部、財政部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86)台財保字第862402162號令、財政部(86)交路發字第8689號令會銜訂定全文6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53號令、財政部(88)台財保字第88240994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4、5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8970號令、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089075130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交通部(90)交路字第00062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75921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201305711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1﹞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
﹝2﹞ 前項受委任機關為執行委任業務,得設置專責之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
﹝1﹞ 裁決機構或單位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之裁決事項。
二、有關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之管理、協調、督導及規劃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應由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之事項。
﹝1﹞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設置之裁決機構或單位所需員額,於各該機關(構)組織規程中訂定之,其所需經費於各該機關(構)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1﹞ 裁決機構之辦事細則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
廢: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12.04.07【發布機關】交通部、財政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交通部(90)交路字第00062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75921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201305711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之裁決事項。
二、有關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之管理、協調、督導及規劃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應由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之事項。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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