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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96.02.2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156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名稱:社區治安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029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辦理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之申請及審查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1﹞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承辦守望相助業務單位應於本要點第五點規定申請期限截止後五日內,將申請案件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承辦守望相助業務單位移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六星計畫社區治安秘書單位提報聯合推動小組辦理初審。

第3點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要點第五點規定申請期限截止後十五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符合規定者名單,填製參加社區治安營造名冊及檢附相關文件,於當年一月二十日及七月二十日前報內政部,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彙整後,移請警政署戶口組提報聯合推動小組辦理複審。

第4點


﹝1﹞複審核定補助單位名額以直轄市、縣(市)所轄鄉(鎮、市、區)數為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內政部複審名額未達基準數時,內政部得視情形酌予調整或擇優遞補。

第5點


﹝1﹞本要點之補助,每年每一申請單位核給補助一次為限。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附設有守望相助隊者,應擇一提出申請。

第6點


﹝1﹞申請上半年補助未獲補助者,欲申請下半年補助,應依本要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跨年度者,亦同。

第7點


﹝1﹞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順序並加目錄裝訂成冊。
  (二)補助計畫書應依規定格式填寫,計畫內容、執行步驟及預期效益應具體適切可行。

第8點


﹝1﹞初審及複審審核原則如下:
  (一)申請單位之組織架構及成員工作職掌是否有能力推動計畫,達成預期成效。
  (二)申請補助計畫內容是否符合申請單位組織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申請單位以往提案並獲補助之執行成效。
  (四)申請單位提送補助計畫之預期效益是否具體量化。
  (五)申請單位以往核定補助經費是否依規定核銷。
  (六)申請單位財務收入及運作機制是否健全,能否持續經營。
  (七)申請單位是否列席審查會備詢,由各級社區治安聯合推動小組視申請案件數量及實際需要自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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