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道路交通駕駛人違規記點及汽車違規紀錄作業處理要點

【發布日期】101.08.22【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日交通部七十交路字第013449號函訂定發布(名稱:道路交通違規記點作業處理要點)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交通部(86)交路字第00364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交通部(90)交路字第005919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刪除第5點條文,原第6~10點條文遞改為第5~9點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30007669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刪除第1點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50283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8點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2555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刪除)

   --93年7月22日修正前條文--


  本要點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點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應予記點及記違規紀錄(以下簡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93年7月22日修正前條文--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記點及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應予記違規紀錄(以下簡稱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3點


  道路交通違規記點、記次,應設置電腦檔案紀錄與管理,其電腦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立及維護,由交通部中央公路監理資訊中心負責。

第4點


  道路交通違規記點、記次資料之處理作業,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以下簡稱交通裁決單位)辦理。

第5點


  違規記點、記次資料包括違規駕駛人執照號碼、駕照種類、姓名、車牌號碼、汽車所有人姓名、違規條款、點數、次數、違規日期、裁罰日期、裁罰單位、舉發單位代號、舉發單編號、鍵入員代號等,並應由處理之交通裁決單位輸入公路監理資訊系統。

第6點


  交通裁決單位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情形外,應將已達到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者,每週整批列印裁決書,以掛號郵寄通知違規汽車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繳交駕駛執照、牌照,執行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之處分,逾期不到案者,依本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9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交通裁決單位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將已達到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者,每週整批列印裁決書,以掛號郵寄通知違規汽車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繳交駕駛執照、牌照,執行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之處分,逾期不到案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7點


  處理應記點、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違規點數、次數之紀錄,以違規行為日為基準,吊扣(銷)之紀錄則以吊扣(銷)確定執行之日為計算基準,其紀錄之輸入,由交通裁決單位併違規紀錄辦理,點數、次數之計算由電腦程式處理。但如經撤銷原處分者,應即輸入電腦,撤銷該次記點記次紀錄。

   --101年8月22日修正前條文--


  處理應記點、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違規點數、次數之紀錄,以違規行為日為基準,吊扣(銷)之紀錄則以吊扣(銷)確定執行之日為計算基準,其紀錄之輸入,由交通裁決單位併違規紀錄辦理,點數、次數之計算由電腦程式處理。但如經陳述或聲明異議而撤銷原處分者,應即輸入電腦,撤銷該次記點記次紀錄。

第8點


  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點數,汽車、機器腳踏車之駕駛執照應分開計算;但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累計點數且駕駛人僅領有汽車或機器腳踏車其中一種駕駛執照者,不分開計算。

   --9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點數,汽車、機器腳踏車之駕駛執照應分開計算。

第9點


  汽車違規記次其累計次數,以其違規車號計算並隨車輛辦理異動移轉。該車輛重新申領牌照或換領牌照時亦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