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4.11.16【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156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1﹞ 為辦理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實施要點之評鑑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1﹞ 內政部應成立評鑑小組。小組成員置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擔任主持人,由聯合推動小組召集人指定之,其餘成員分別由專家學者、警政、消防、家庭暴力防治等單位組成;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比照辦理。
﹝1﹞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社區治安業務績效評鑑表及治安社區績效評鑑表,辦理自評、初評及複評。
﹝1﹞ 內政部辦理複評採書面集中審查,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治安社區應指派專人列席報告及備詢,並製作簡報,時間最長以五分鐘為限。
﹝1﹞ 參加複評之單位及治安社區,應依評鑑項目檢附相關資料及成果照片(含光碟片),按順序並加目錄裝訂成冊後自行印製十二份,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初評分數高低順序排列並製作清冊,於評鑑年度之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備函送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收執,逾期以棄權論。
﹝1﹞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評鑑,發現資料內容不符或缺漏,得通知受評鑑單位於五日內補正。
﹝1﹞ 治安社區辦理計畫相關之宣導活動,得配合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共同實施。
﹝1﹞ 治安社區評鑑項目具體成果統計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警政、消防及家庭暴力防治等單位應協助提供。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自評及初評所需經費,內政部得視年度預算情形酌予補助。
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績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94.11.16【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第3點
第4點
第5點
第6點
第7點
第8點
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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