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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

【發布日期】93.05.12【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4)台財字第068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令修正部份附表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176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編號八○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3條


  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進口前項用品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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