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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發布日期】104.08.1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0995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71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4條第2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409537712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第3條


﹝1﹞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內所列本部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員。

   --104年8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範圍如下: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人員及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七條業務之人員。
  二、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
  三、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第4條


﹝1﹞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2﹞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移民署。

   --104年8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七日前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
﹝2﹞服務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第5條


﹝1﹞本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

第6條


﹝1﹞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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