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1.08.29【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1003123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會務委員交通費支給基準如下:
一、未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二、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
(一)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在一千以上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上年度接受主管機關依補助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計畫補助該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未滿一千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1﹞ 會務委員郵電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交通費郵電費支給標準
【發布日期】101.08.29【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未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二、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
(一)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在一千以上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上年度接受主管機關依補助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計畫補助該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未滿一千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第3條
第4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