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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8.02.14【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79)台內社字第7811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888229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2006054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193287號令修正發布第2、14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三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30078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8002220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03年2月5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程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內政部,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包括臺灣省及金馬地區三人、直轄市二人)。
  三、機關代表五人(包括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處、直轄市政府各一人)。
  前項專家委員由內政部遴聘,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內政部聘(派)兼之。

第3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三、保險年度預算、決算及審議事項。
  四、保險基金管理運用之審核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稽核事項。
  六、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七、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監督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之事項。

第5條


  本會設左列二組:
  一、業務財務監理組。
  二、爭議審議組。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研究員六人至八人。執行秘書由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兼任,組長專員由主任委員就業務主管機關法定員額調兼之,研究員得視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聘用之。

第7條


  本會為處理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設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第8條


  本會委員、兼任人員及爭議審議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第9條


  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0條


  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第11條


  本會召開委員會或審查會時,得邀請保險人及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第12條


  本會重大決議事項應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執行之。

第13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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