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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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3.04.20【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第1176次院會修正通過
2‧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中央銀行(69)台央業字第131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條
3‧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73)台財字第2809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74)台財字第2785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88)台財字第3745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名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7‧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200505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1484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14841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並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0930021688號函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管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
。♬簡讀版
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93.04.2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1484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0930021688號函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管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4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