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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農業推廣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92.03.31【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8900503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20050267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係指農業推廣機構整合農業推廣資源,應用資訊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業推廣對象終身教育機會及促進農、林、漁、牧產銷業務與農村社區發展之計畫活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機構,係指辦理農業推廣之行政機關及農業試驗改良研究機關。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農業科技傳播、農業經營及農村社區發展需要,訂定農業推廣實施方案並輔導監督。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及農業資源分佈情形,責由農業試驗改良研究機關運用各種現代化傳播方法,建立區域性科技傳播及諮詢服務體系。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專業農業經營者之培育及訓練,並推動推廣人員養成及在職教育工作。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地方農業產業特性、農業發展潛力、農業人口、耕地面積及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農業推廣實施方案,研訂農業推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農業推廣工作,並應召開轄區內農業推廣聯繫會報。

第9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推廣設施;執行農業推廣計畫時,其推廣對象應包含一般農民、農村婦女、農村青少年、專業農業經營者、產銷班及消費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調農業、社會及教育單位,規劃辦理轄區內之農村居民生活改善、農村青少年推廣教育及農村社區發展工作。

第10條


  為配合農業推廣政策和社會發展需要,主管機關得委託學校、農民團體、企業組織及農業推廣有關之財團或社團法人研提農業推廣計畫,辦理農業推廣工作,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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