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簡讀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95.10.3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0)台孝援三字第038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299B號令修正發布第3、6、12條條文;刪除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刪除)
--93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內 容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93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綜合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二、對於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提供資金辦理前款低利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
三、辦理災情查報、實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95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93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綜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謄餘,以累積謄餘處理。
--93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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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簡讀版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95.10.30【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0)台孝援三字第038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299B號令修正發布第
3、
6、
12條條文;刪除
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刪除)
--93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93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綜合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二、對於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提供資金辦理前款低利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
三、辦理災情查報、實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95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93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綜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會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謄餘,以累積謄餘處理。
--93年1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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