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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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78.06.14【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四日內政部(64)台內社字第62215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2‧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內政部(78)台內社字第6988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名冊。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發布日期】78.06.1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名冊。
第4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第5條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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