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發布日期】107.08.13【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三日內政部(71)台內社字第944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2‧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74)台內社字第36706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內政部(78)台內社字第73101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
4‧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輔字第9000509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200231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70023133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 3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 本辦法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農會法定公積除彌補累積虧損外,不得使用之。
﹝1﹞ 農會公益金由農會設專戶存儲,專供農村之文化、福利措施、社區發展及調節農產品產銷失衡之用,須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動支。
﹝1﹞ 本辦法所稱各級農會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指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提撥之經費。
﹝1﹞ 各級農會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依下列比率提撥之:
一、推廣、互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訓練經費百分之五十。
﹝1﹞ 各級農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推廣、互助經費撥交全國農會,並將訓練經費撥交辦理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
﹝1﹞ 全國農會應將前條由各級農會每年撥交之推廣、互助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其辦理本經費管理作業經費與全國性推廣及輔導業務。
二、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內農會提繳金額,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各該直轄市、縣(市)農會辦理轄內全區域性之推廣及輔導業務。
三、其餘百分之六十經費依下列計畫予以補助:
(一)各級農會間創新、發展及輔導計畫。
(二)財務困難農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計畫。
(三)配合政府執行重要農業政策或推廣施政計畫。
(四)農會轉型及提昇競爭力計畫。
﹝2﹞ 前項第三款所定補助計畫,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1﹞ 全國農會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助計畫之審查,應設置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並訂定審議小組之組織及推廣、互助經費審議要點,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1﹞ 各級農會申請推廣、互助經費之補助計畫,應送上級農會層轉全國農會,並彙提審議小組審定,其審定結果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
﹝1﹞ 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審議小組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送由全國農會轉報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農會。
﹝1﹞ 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對訓練經費之運用,應徵詢各級農會訓練需求後,據以擬訂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動用之。
﹝2﹞ 前項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經核准後,應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農會。
﹝3﹞ 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工作報告,併同經費收支綜合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 各級農會辦理本辦法所定各項經費,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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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發布條文:::
﹝1﹞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農會法定公積除彌補累積虧損外,不得使用之。
﹝1﹞ 農會公益金由農會專戶存儲,專供農村之文化、福利措施與社區發展之用,須經該主管機關之核准,方得動支。
﹝1﹞ 本辦法所稱各級農會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係指農會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提撥之經費。
﹝1﹞ 各級農會間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各級農會間創新、發展及輔導計畫。
二、關於財務困難農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計畫。
三、配合政府重要農業推廣施政計畫。
四、關於農會轉型及提昇競爭計畫。
﹝2﹞ 前項經費之運用方式,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1﹞ 各級農會間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依下列比例提撥之:
一、推廣、互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訓練經費百分之五十。
﹝1﹞ 各級農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推廣、互助經費撥交全國農會,並將訓練經費撥交辦理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
﹝2﹞ 全國農會未設立前,前項推廣、互助經費應撥交省(市)農會。該省(市)未設立省(市)農會者,撥交鄰近之省(市)農會。
﹝1﹞ 全國農會應設置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之組織及推廣、互助經費審議要點,應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2﹞ 全國農會未設立前,前項審議小組由省(市)農會設置之。
﹝1﹞ 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補助計畫,應層轉上級農會,彙提審議小組審定,並副知該管主管機關。省(市)未設省(市)農會者,應逕送全國農會或遴近之省(市)農會。
﹝1﹞ 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審議小組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送由縣(市)或全國農會轉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農會。
﹝1﹞ 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對訓練經費之運用,應徵詢各級農會訓練需求後,據以擬訂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後動用之。
﹝2﹞ 前項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經核准後,應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農會。
﹝3﹞ 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訓練方案或年度專案計畫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報請本會備查。
﹝1﹞ 本辦所定各項經費,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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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7.08.13【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 3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107年8月13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第5條
一、推廣、互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訓練經費百分之五十。
第6條
第7條
一、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其辦理本經費管理作業經費與全國性推廣及輔導業務。
二、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內農會提繳金額,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各該直轄市、縣(市)農會辦理轄內全區域性之推廣及輔導業務。
三、其餘百分之六十經費依下列計畫予以補助:
(一)各級農會間創新、發展及輔導計畫。
(二)財務困難農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計畫。
(三)配合政府執行重要農業政策或推廣施政計畫。
(四)農會轉型及提昇競爭力計畫。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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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一、各級農會間創新、發展及輔導計畫。
二、關於財務困難農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計畫。
三、配合政府重要農業推廣施政計畫。
四、關於農會轉型及提昇競爭計畫。
第6條
一、推廣、互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訓練經費百分之五十。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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